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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生產許可證辦理程序

(一) 申請和受理

1.企業(ye) 生產(chan) 列入目錄的產(chan) 品,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全國工業(ye) 產(chan) 品生產(chan) 許可證申請書(shu) 》一式三份;

2) 營業(ye) 執照複印件三份;

3) 生產(chan) 許可證證書(shu) 複印件三份(生產(chan) 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企業(ye) );

4) 產(chan) 品實施細則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ye) 申請後,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準予受理,並自收到企業(ye) 申請之日起5日內(nei) 向企業(ye) 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jue) 定書(shu) 》;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nei) 向企業(ye) 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shu) 》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wei) 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工業(ye) 產(chan) 品生產(chan) 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jue) 定,並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jue) 定書(shu) 》。

3.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部負責組織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自受理企業(ye) 申請之日起5日內(nei) 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審查部。

(二)企業(ye) 實地核查

1. 根據產(chan) 品實施細則要求,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審查部組織審查。

2. 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審查部製定企業(ye) 實地核查計劃,提前5日通知企業(ye) ,由審查部組織審查的,審查部同時將核查計劃抄送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

3.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審查部指派2至4名審查員組成審查組,對企業(ye) 進行實地核查,企業(ye) 應當予以配合。

4. 審查組按照產(chan) 品實施細則的要求,對企業(ye) 進行實地核查,核查時間一般為(wei) 1-3天。審查組對企業(ye) 實地核查結果負責,並實行組長負責製。

5. 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自受理企業(ye) 申請之日起30日內(nei) ,完成對企業(ye) 的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並將實地核查結論以書(shu) 麵形式告知被核查企業(ye) ;

由審查部組織審查的,審查部自受理企業(ye) 申請之日起30日內(nei) ,完成對企業(ye) 的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並將實地核查結論以書(shu) 麵形式告知被核查企業(ye) ,同時告知省級許可證辦公室。

6. 企業(ye) 實地核查不合格的判為(wei) 企業(ye) 審查不合格,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審查部書(shu) 麵上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並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ye) 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jue) 定書(shu) 》。

(三)產(chan) 品抽樣與(yu) 檢驗

1. 企業(ye) 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封存樣品,並告知企業(ye) 所有承擔該產(chan) 品生產(chan) 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及聯係方式,由企業(ye) 自主選擇。

2. 經實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樣檢驗的,告知企業(ye) 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nei) 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需要現場檢驗的,由核查人員通知企業(ye) 自主選擇的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

3. 檢驗機構在產(chan) 品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間內(nei) 完成檢驗工作,並出具檢驗報告。

4. 企業(ye) 產(chan) 品檢驗不合格的判為(wei) 企業(ye) 審查不合格,由審查部書(shu) 麵上報國家質檢總局,並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ye) 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jue) 定書(shu) 》。

(四)審定和發證

1. 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組織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按照有關(guan) 規定對企業(ye) 的申請書(shu) 、營業(ye) 執照、核查記錄、核查報告和產(chan) 品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並自受理企業(ye) 申請之日起30日內(nei) 將申報材料報送審查部;

由審查部負責組織審查的,審查部按照有關(guan) 規定對企業(ye) 的申請書(shu) 、營業(ye) 執照、核查記錄、核查報告和產(chan) 品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

2. 審查部自受理企業(ye) 申請之日起40日內(nei) 將申報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

3. 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自受理企業(ye) 申請之日起50日內(nei) 完成上報材料的審查,並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4. 國家質檢總局自受理企業(ye) 申請之日起60日內(nei) 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jue) 定。符合發證條件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jue) 定之日起10內(nei) 頒發生產(chan) 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決(jue) 定之日起10日內(nei) 向企業(ye) 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jue) 定書(shu) 》。

5.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將獲證企業(ye) 名單以網絡、報刊等方式向社會(hui) 公布。

(五)集團公司的生產(chan) 許可

1. 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產(chan) 基地(以下統稱所屬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可以單獨申請辦理生產(chan) 許可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不能以所屬單位名義(yi) 單獨申請辦理生產(chan) 許可證。

2. 各所屬單位無論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均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與(yu) 集團公司一起提出辦理生產(chan) 許可證申請。

3. 所屬單位與(yu) 集團公司一起申請辦理生產(chan) 許可證時,應當向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凡按規定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企業(ye) 實地核查的,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審查組,也可以以書(shu) 麵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核查。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按上述規定程序匯總上報有關(guan) 材料。

4. 其他經濟聯合體(ti) 及所屬單位申請辦理生產(chan) 許可證的,參照集團公司辦證程序執行。

(六)委托加工備案程序

1. 委托企業(ye) 申請備案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ye) 執照,經營範圍應當覆蓋申請委托加工備案的產(chan) 品;

(2) 申請委托加工備案產(chan) 品涉及產(chan) 業(ye) 政策的,應符合產(chan) 業(ye) 政策有關(guan) 要求;

(3) 已簽訂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並公證,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須明確委托企業(ye) 負責全部產(chan) 品銷售。

2. 受委托企業(ye) 申請備案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ye) 執照,經營範圍應當覆蓋申請委托加工備案產(chan) 品;

(2) 已獲得生產(chan) 許可證;

(3) 已簽訂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並公證,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須明確委托企業(ye) 負責全部產(chan) 品銷售。

3. 委托企業(ye) 和被委托企業(ye) 分別向其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提出備案申請,並分別提交以下備案申請材料:

(1) 《全國工業(ye) 產(chan) 品生產(chan) 許可證委托加工備案申請書(shu) 》一式二份;

(2) 委托企業(ye) 和被委托企業(ye) 營業(ye) 執照複印件;

(3) 被委托企業(ye) 的生產(chan) 許可證複印件;

(4) 公證的委托加工合同複印件。

4.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委托加工備案申請之日起5日內(nei) ,進行必要的核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ye) 予以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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