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中國證監會(hui)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局製定了《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商 務 部 部長
中國證監會(hui) 主席
國家稅務總局 局長
國家工商總局 局長
國家外匯管理局 局長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股權分置改革後外國投資者對A股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引進境外先進管理經驗、技術和資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保護上市公司和股東(dong) 的合法權益,按照《關(guan) 於(yu)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guan) 外商投資、上市公司監管的法律法規以及《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nei) 企業(ye) 暫行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yu) 外國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者)對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權分置改革後新上市公司通過具有一定規模的中長期戰略性並購投資(以下簡稱戰略投資),取得該公司A股股份的行為(wei) 。
第三條 經商務部批準,投資者可以根據本辦法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
第四條 戰略投資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guan) 產(chan) 業(ye) 政策,不得危害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
(二)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維護上市公司及其股東(dong) 的合法權益,接受政府、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監督及中國的司法和仲裁管轄;
(三)鼓勵中長期投資,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礙公平競爭(zheng) ,不得造成中國境內(nei) 相關(guan) 產(chan) 品市場過度集中、排除或限製競爭(zheng) 。
第五條 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方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二)投資可分期進行,首次投資完成後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於(yu) 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業(ye) 有特別規定或經相關(guan) 主管部門批準的除外;
(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內(nei) 不得轉讓;
(四)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持股比例有明確規定的行業(ye) ,投資者持有上述行業(ye) 股份比例應符合相關(guan) 規定;屬法律法規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者不得對上述領域的上市公司進行投資;
(五)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dong) 的,應符合國有資產(chan) 管理的相關(guan) 規定。
第六條 投資者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設立、經營的外國法人或其它組織,財務穩健、資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經驗;
(二)境外實有資產(chan) 總額不低於(yu) 1億(yi) 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chan) 總額不低於(yu) 5億(yi) 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實有資產(chan) 總額不低於(yu) 1億(yi) 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chan) 總額不低於(yu) 5億(yi) 美元;
(三)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良好的內(nei) 控製度,經營行為(wei) 規範;
(四)近三年內(nei) 未受到境內(nei) 外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包括其母公司)。
第七條 通過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方式進行戰略投資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會(hui) 通過向投資者定向發行新股及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決(jue) 議;
(二)上市公司股東(dong) 大會(hui) 通過向投資者定向發行新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jue) 議;
(三)上市公司與(yu) 投資者簽訂定向發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向商務部報送相關(guan) 申請文件,有特殊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五)在取得商務部就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原則批複函後,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hui) 報送定向發行申請檔,中國證監會(hui) 依法予以核準;
(六)定向發行完成後,上市公司到商務部領取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並憑該批準證書(shu)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戰略投資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會(hui) 通過投資者以協議轉讓方式進行戰略投資的決(jue) 議;
(二)上市公司股東(dong) 大會(hui) 通過投資者以協議轉讓方式進行戰略投資的決(jue) 議;
(三)轉讓方與(yu) 投資者簽訂股份轉讓協議;
(四)投資者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向商務部報送相關(guan) 申請文件,有特殊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五)投資者參股上市公司的,獲得前述批準後向證券交易所辦理股份轉讓確認手續、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登記過戶手續,並報中國證監會(hui) 備案;
(六)協議轉讓完成後,上市公司到商務部領取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並憑該批準證書(shu)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 投資者擬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構成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製,按照第八條第(一)、(二)、(三)、(四)項的程序獲得批準後,向中國證監會(hui) 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shu) 及相關(guan) 檔,經中國證監會(hui) 審核無異議後向證券交易所辦理股份轉讓確認手續、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完成上述手續後,按照第八條第(六)項辦理。
第十條 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應按《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hui) 的相關(guan) 規定履行報告、公告及其它法定義(yi) 務。
第十一條 投資者對其已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繼續進行戰略投資的,需按本辦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或投資者應向商務部報送以下檔:
(一)戰略投資申請書(shu) (格式見附件1);
(二)戰略投資方案(格式見附件2);
(三)定向發行合同或股份轉讓協議;
(四)保薦機構意見書(shu) (涉及定向發行)或法律意見書(shu) ;
(五)投資者持續持股的承諾函;
(六)投資者三年內(nei) 未受到境內(nei) 外監管機構重大處罰的聲明,以及是否受到其它非重大處罰的說明;
(七)經依法公證、認證的投資者的注冊(ce) 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
(八)經注冊(ce) 會(hui) 計師審計的該投資者近三年來的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
(九)上述(一)、(二)、(三)、(五)、(六)項中規定提交的文件均需經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由授權代表簽署的還應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shu) 及相應的公證、認證檔;
(十)商務部規定的其它文件。
前款所列檔,除第七項、第八項所列檔外,必須報送中文本原件,第七項、第八項所列檔應報送原件及中文譯件。
商務部收到上述全部檔後應在30日內(nei) 作出原則批複,原則批複有效期180日。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外國公司("母公司")可以通過其全資擁有的境外子公司("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投資者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文件外,還應向商務部提交其母公司對投資者投資行為(wei) 承擔連帶責任的不可撤銷的承諾函。
第十四條 投資者應在商務部原則批複之日起15日內(nei) 根據外商投資並購的相關(guan) 規定開立外匯帳戶。投資者從(cong) 境外匯入的用於(yu) 戰略投資的外匯資金,應當根據外匯管理的有關(guan) 規定,到上市公司注冊(ce) 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立外國投資者專(zhuan) 用外匯帳戶(收購類),帳戶內(nei) 資金的結匯及帳戶注銷手續參照相關(guan) 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投資者可以持商務部對該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批準檔和有效身份證明,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相關(guan) 手續。
對於(yu) 投資者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在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股份,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根據投資者申請為(wei) 其開立證券帳戶。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根據本管理辦法製定相應規定。
第十六條 投資者應在資金結匯之日起15日內(nei) 激活戰略投資行為(wei) ,並在原則批複之日起180日內(nei) 完成戰略投資。
投資者未能在規定時間內(nei) 按戰略投資方案完成戰略投資的,審批機關(guan) 的原則批複自動失效。投資者應在原則批複失效之日起45日內(nei) ,經外匯局核準後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購匯並匯出境外。
第十七條 戰略投資完成後,上市公司應於(yu) 10日內(nei) 憑以下檔到商務部領取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
(一)申請書(shu) ;
(二)商務部原則批複函;
(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股份持有證明;
(四)上市公司營業(ye) 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五)上市公司章程。
商務部在收到上述全部檔之日起5日內(nei) 頒發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加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並購)"。
如投資者取得單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並承諾在10年內(nei) 持續持股不低於(yu) 25%,商務部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上加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並購25%或以上)"。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應自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簽發之日起30日內(nei) ,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申請辦理公司類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變更申請書(shu) ;
(二) 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
(三)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股份持有證明;
(四)經公證、認證的投資者的合法開業(ye) 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提交的其它文件。
經核準變更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在營業(ye) 執照企業(ye) 類型欄目中加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並購)"字樣,其中,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取得單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並承諾在10年內(nei) 持續持股不低於(yu) 25%的,加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並購25%或以上)"。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自外商投資企業(ye) 營業(ye) 執照簽發之日起30日內(nei) ,到稅務、海關(guan) 、外匯管理等有關(guan) 部門辦理相關(guan) 手續。外匯管理部門在所頒發的外匯登記證上加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並購)"。如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取得單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並承諾在10年內(nei) 持續持股不低於(yu) 25%的,外匯管理部門在外匯登記證上加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並購25%或以上)"。
第二十條 除以下情形外,投資者不得進行證券買(mai) 賣(B股除外):
(一)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諾的持股期限屆滿後可以出售;
(二)投資者根據《證券法》相關(guan) 規定須以要約方式進行收購的,在要約期間可以收購上市公司A股股東(dong) 出售的股份;
(三)投資者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權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滿後可以出售;
(四)投資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滿後可以出售;
(五)投資者承諾的持股期限屆滿前,因其破產(chan) 、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轉讓其股份的,經商務部批準可以轉讓。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低於(yu) 25%,上市公司應在10日內(nei) 向商務部備案並辦理變更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的相關(guan) 手續。
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低於(yu) 10%,且該投資者非為(wei) 單一最大股東(dong) ,上市公司應在10日內(nei) 向審批機關(guan) 備案並辦理注銷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的相關(guan) 手續。
第二十二條 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低於(yu) 25%,上市公司應自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變更之日起30日內(nei) 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變更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在營業(ye) 執照上企業(ye) 類型調整為(wei) "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並購)"。上市公司應自營業(ye) 執照變更之日起30日內(nei) 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外匯登記,外匯管理部門在外匯登記證上加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並購)"。
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低於(yu) 10%,且投資者非為(wei) 單一最大股東(dong) ,上市公司自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注銷之日起30日內(nei) 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變更登記,企業(ye) 類型變更為(wei)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應自營業(ye) 執照變更之日起30日內(nei) 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匯登記注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 母公司通過其全資擁有的境外子公司進行戰略投資並已按期完成的,母公司轉讓上述境外子公司前應向商務部報告,並根據本辦法所列程序提出申請。新的受讓方仍應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承擔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上市公司中的全部權利和義(yi) 務,並依法履行向中國證監會(hui) 報告、公告及其它法定義(yi) 務。
第二十四條 投資者通過A股市場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讓的,可憑以下檔向上市公司注冊(ce) 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購匯匯出:
(一) 書(shu) 麵申請;
(二)為(wei) 戰略投資目的所開立的外國投資者專(zhuan) 用外匯帳戶(收購類)內(nei) 資金經外匯局核準結匯的核準件;
(三)商務部出具的關(guan) 於(yu) 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變更的批複文件;
(四)證券經紀機構出具的有關(guan) 證券交易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持股比例低於(yu) 25%的上市公司,其舉(ju) 借外債(zhai) 按照境內(nei) 中資企業(ye) 舉(ju) 借外債(zhai) 的有關(guan) 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相關(guan) 政府機構工作人員必須忠於(yu) 職守、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並對知悉的商業(ye) 秘密負有保密義(yi) 務。
第二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附件1:
戰略投資申請書(shu)
一、投資者名稱
二、目標上市公司名稱
三、投資意向
( 投資者及授權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戰略投資方案
一、 投資者名稱及自身情況簡介(母公司通過其全資擁有的境外子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還應提供母公司的相關(guan) 材料)
二、目標上市公司名稱、經營範圍,擬取得公司股份的具體(ti) 方式、擬取得的股份數量及取得後占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戰略投資時限
三、持續持股期限
四、投資者與(yu) 目標上市公司控股股東(dong) 的關(guan) 聯關(guan) 係說明
( 投資者及授權代表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