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wei) 規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ye) 介紹機構的設立,保障求職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法的有關(guan) 規定, 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設立從(cong) 事職業(ye) 介紹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外經貿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nei) 負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ye) 介紹機構的審批、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ye) 介紹機構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外經貿行政部門)批準,幷到企業(ye) 住所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登記注冊(ce) 。
不得設立外商獨資職業(ye) 介紹機構。
外國企業(ye) 常駐中國代表機構和在中國成立的外國商會(hui) 不得在中國從(cong) 事職業(ye) 介紹服務。
第四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ye) 介紹機構應當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其依法開展的經營活動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五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ye) 介紹機構可以從(cong) 事下列業(ye) 務:
(一)為(wei) 中外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職業(ye) 介紹服務;
(二)提供職業(ye) 指導、谘詢服務;
(三)收集和發布勞動力市場信息;
(四)經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舉(ju) 辦職業(ye) 招聘洽談會(hui) ;
(五)經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其它服務項目。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ye) 介紹機構介紹中國公民出境就業(ye) 和外國企業(ye) 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聘用中方雇員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六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ye) 介紹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幷應按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ye) 介紹機構的外方投資者應是從(cong) 事職業(ye) 介紹的法人,在注冊(ce) 國有開展職業(ye) 介紹服務的經曆,幷具有良好信譽;
(二)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ye) 介紹機構的中方投資者應是具有從(cong) 事職業(ye) 介紹資格的法人,幷具有良好信譽;
(三)擬設立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ye) 介紹機構應具有不低於(yu) 30萬(wan) 美元注冊(ce) 資本,有3名以上具備職業(ye) 介紹資格的專(zhuan) 職工作人員,有明確的業(ye) 務範圍、機構章程、管理製度,有與(yu) 開展業(ye) 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主要經營者應具有從(cong) 事職業(ye) 介紹服務工作經曆。
第七條 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ye) 介紹機構,應依法向擬設立企業(ye) 住所地省級外經貿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幷呈報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ye) 介紹機構的有關(guan) 文件。
省級外經貿行政部門在接到申請後,應將其中下列文件轉交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一)中、外雙方各自的登記注冊(ce) 證明(複印件);
(二)主要經營者的資曆證明(複印件)和簡曆;
(三)擬任專(zhuan) 職工作人員的簡曆和職業(ye) 資格證明;
(四)住所使用證明;
(五)擬開展經營範圍的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文件。
第八條 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按本規定第七條規定轉來的申請文件後,應在15日內(nei) 作出答複。符合條件的,應出具同意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ye) 介紹機構的證明文件;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幷將上述文件退回省級外經貿行政部門。
第九條 省級外經貿行政部門接到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ye) 介紹機構的證明文件後,應在30日內(nei) 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jue) 定。予以批準的,發給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不予批準的,應通知申請者。
第十條 獲得批準的申請者, 自接到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之日起30日內(nei) ,到擬設立企業(ye) 住所所在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ce) ,幷應於(yu) 登記注冊(ce) 之日起10日內(nei) ,到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ye) 介紹機構投資者變更、股權比例發生變化或設立分支機構,應按本規定的審批程序經原審批機關(guan) 審批同意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guan) 變更登記手續,幷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ye) 介紹機構的管理適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和外商投資企業(ye) 的有關(guan) 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nei) 地以及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職業(ye) 介紹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