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法實施條例》,為(wei) 了明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注冊(ce) 資本與(yu) 投資總額的比例,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的注冊(ce) 資本,應當與(yu) 生產(chan) 經營的規模、範圍相適應。合營各方按注冊(ce) 資本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kui) 損。
第三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的注冊(ce) 資本與(yu) 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wan) 美元以下(含三百萬(wan) 美元)的,其注冊(ce) 資本至少應 占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wan) 美元以上至一千萬(wan) 美元(含一千萬(wan) 美元)的,其注冊(ce) 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四百二十萬(wan) 美元以下的,注冊(ce) 資本不得低於(yu) 二百一十萬(wan) 美元。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的投資總額在一千萬(wan) 美元以上至三千萬(wan) 美元(含三千萬(wan) 美元)的,其注冊(ce) 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wan) 美元以下的,注冊(ce) 資本不得低於(yu) 五百萬(wan) 美元。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的投資總額在三千萬(wan) 美元以上的,其注冊(ce) 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三千六百萬(wan) 美元以下的,注冊(ce) 資本不得低於(yu) 一千二百萬(wan) 美元。
第四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執行上述規定,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會(hui) 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
第五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增加投資的,其追加的注冊(ce) 資本與(yu) 增加的投資額的比例,應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條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外資企業(ye) 的注冊(ce) 資本與(yu) 投資總額比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條 香港、澳門及台灣的公司、企業(ye) 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ge) 人投資舉(ju) 辦的企業(ye) ,其注冊(ce) 資本與(yu) 投資總額的比例適用本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