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wei) 鼓勵外國公司、企業(ye) 和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外商投資會(hui) 議展覽公司,舉(ju) 辦具有國際規模和影響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hui) 和會(hui) 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e) 法》及其它相關(guan) 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鼓勵引進國際上先進的組織會(hui) 議展覽和專(zhuan) 業(ye) 交流方麵的專(zhuan) 有技術設立外商投資會(hui) 議展覽公司,促進我國會(hui) 展業(ye) 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hui) 和經濟效益。外商投資會(hui) 議展覽公司在中國境內(nei) 的正當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及其授權商務主管部門是外商投資會(hui) 議展覽公司的審批和管理機關(guan) 。
第四條 經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會(hui) 議展覽公司可以按規定經營以下業(ye) 務:
(一) 在中國境內(nei) 主辦、承辦各類經濟技術展覽會(hui) 和會(hui) 議;
(二) 在境外舉(ju) 辦會(hui) 議。 在境內(nei) 外舉(ju) 辦展覽、會(hui) 議,國家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五條 允許外國投資者根據本規定,在中國境內(nei) 以外商獨資的形式設立外商投資會(hui) 議展覽公司或與(yu) 中國的公司、企業(ye) 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投資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在中國境內(nei) 以合資、合作的形式設立外商投資會(hui) 議展覽公司。
第六條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會(hui) 議展覽公司的外國投資者應有主辦國際博覽會(hui) 、專(zhuan) 業(ye) 展覽會(hui) 或國際會(hui) 議的經曆和業(ye) 績。
第七條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會(hui) 議展覽公司,申請者應向擬設立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以下文件:
(一) 投資者簽署的設立外商投資會(hui) 議展覽公司申請書(shu) ;
(二) 投資者簽署的外商投資會(hui) 議展覽公司合同和章程(以獨資形式設立外商投資會(hui) 議展覽公司的僅(jin) 需報送章程);
(三) 投資者的注冊(ce) 登記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複印件)、董事會(hui) 成員委派書(shu) 和銀行資信證明;
(四) 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出具的擬設立外商投資會(hui) 議展覽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shu) (複印件);
(五) 外國投資者已主辦過國際博覽會(hui) 、國際專(zhuan) 業(ye) 展覽會(hui) 或國際會(hui) 議的證明文件。
第八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nei) 決(jue) 定批準或不批準。決(jue) 定批準的,向申請者頒發《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決(jue) 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幷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 申請人應自收到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之後起一個(ge) 月內(nei) ,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 外商投資會(hui) 議展覽公司申請在中國境內(nei) 主辦對經濟技術展覽會(hui) ,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辦理。 外商投資會(hui) 議展覽公司在中國境內(nei) 招展參加境外舉(ju) 行的國際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或在境外舉(ju) 辦國際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會(hui) 議展覽公司中外投資者變更、股權變更或設立分支機構,應按本規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後,到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營業(ye) 執照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會(hui) 議展覽公司進口展覽品,按照海關(guan) 對進口展覽品有關(guan) 監管辦法辦理進口手續幷進行監管。
第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ye) 和其它經濟組織在大陸設立會(hui) 議展覽公司,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30日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