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wei) 適應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進一步擴大旅遊業(ye) 對外開放,促進旅行社業(ye) 發展,根據中國外商投資企業(ye) 的相關(guan) 法律、《旅行社管理條例》及有關(guan) 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國有關(guan) 入世承諾規定期限之前的過渡期內(nei)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設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獨資的旅行社,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設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資方,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從(cong) 事旅遊經營業(ye) 務的企業(ye) ;
(二) 年旅遊經營總額4000萬(wan) 美元以上;
(三) 是本國(地區)旅遊行業(ye) 協會(hui) 的會(hui) 員;
(四) 具有良好的國際信譽和先進的旅行社管理經驗;
(五) 遵守中國法律及中國旅遊業(ye) 的有關(guan) 法規。
第四條 設立外商獨資旅行社的境外投資方,除應符合第三條第(一)、(三)、(四)、(五)款規定的條件外,第(二)款規定的年旅遊經營總額應在5億(yi) 美元以上。
第五條 外商控股旅行社的中國投資者應當符合《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設立的外商控股或外商獨資旅行社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符合旅遊業(ye) 發展規劃;
(二) 符合旅遊市場需要;
(三) 投資者符合上述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條件;
(四) 注冊(ce) 資本不少於(yu) 400萬(wan) 元人民幣。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方可在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旅遊度假區及北京、上海、廣州、深圳、西安5個(ge) 城市設立控股或獨資旅行社。
第八條 每個(ge) 境外投資方申請設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獨資旅行社,一般隻批準成立一家。
第九條 申請設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獨資旅行社,參照《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的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條 外商控股或獨資旅行社不得經營或變相經營中國公民出國旅遊業(ye) 務以及中國其它地區的人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的業(ye) 務。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旅遊局和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