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wei) 進一步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加強對外商投資印刷企業(ye) 的管理,促進我國印刷業(ye) 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e) 法》、《印刷業(ye) 管理條例》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yu) 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ye) 。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印刷企業(ye) ,是指外國機構、公司、企業(ye) (以下簡稱外方投資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和中國公司、企業(ye) 共同投資設立的中外合營(包括合資、合作)印刷企業(ye) 和外方投資者投資設立的外資印刷企業(ye) 。
第三條 國家允許設立從(cong) 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其它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中外合營印刷企業(ye) ,允許設立從(cong) 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印刷企業(ye) 。
第四條 外商投資印刷企業(ye) 從(cong) 事印刷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接受印刷業(ye) 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
外商投資印刷企業(ye) 的正當經營活動及投資各方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第五條 中方投資者以國有資產(chan) 參與(yu) 投資(包括作價(jia) 出資或作為(wei) 合作條件),須經其相應主管部門批準,幷按照國有資產(chan) 評估管理的有關(guan) 規定對擬投入的國有資產(chan) 進行評估。
第六條 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ye)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ye) 的中、外方投資者應當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幷具有直接或間接從(cong) 事印刷經營管理的經驗。
(二) 外方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 能夠提供國際先進的印刷經營管理模式及經驗;
2. 能夠提供國際領先水平的印刷技術和設備;
3. 能夠提供較為(wei) 雄厚的資金。
(三)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ye) 的形式為(wei) 有限責任公司。
(四) 從(cong) 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ye) 注冊(ce) 資本不得低於(yu) 1000萬(wan) 元人民幣;從(cong) 事其它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ye) 注冊(ce) 資本不得低於(yu) 500萬(wan) 元人民幣。
(五) 從(cong) 事出版物、其它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中外合營印刷企業(ye) ,合營中方投資者應當控股或占主導地位。其中,從(cong) 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中外合營印刷企業(ye) 的董事長應當由中方擔任,董事會(hui) 成員中方應當多於(yu) 外方。
(六) 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審批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ye) ,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guan) 印刷企業(ye) 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七條 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ye) ,應先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幷提交下列申請文件:
(一) 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ye) 申請書(shu) 。
(二) 各方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項目建議書(shu) 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shu) 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 各方投資者的名稱、住所;
2.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ye) 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經營範圍、注冊(ce) 資本及投資總額;
3. 各方投資者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三) 各方投資者的注冊(ce) 登記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和資信證明。
(四) 國有資產(chan) 管理部門對擬投入國有資產(chan) 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個(ge) 工作日內(nei) 提出初審意見,報送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八條 報送新聞出版總署審批,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請人申請設立文件。
(二) 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初審意見。
(三) 法律、法規和新聞出版總署規定的其它文件。
新聞出版總署應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shu) 麵決(jue) 定。
第九條 申請人獲得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文件後,按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幷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請人申請設立文件及新聞出版總署的批準文件。
(二) 由各方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ye) 的合同、章程。
(三) 擬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ye) 的董事會(hui) 成員名單及各方投資者董事委派書(shu) 。
(四)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ye) 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shu) 。
(五) 法律、法規和外經貿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行政部門對投資總額在3000萬(wan) 美元以下,擬從(cong) 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ye) 進行審批。應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shu) 麵決(jue) 定。批準設立申請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幷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備案。
對擬從(cong) 事出版物、其它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中外合營印刷企業(ye) 及投資總額在3000萬(wan) 美元以上(含3000萬(wan) 美元)擬從(cong) 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ye)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行政部門應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個(ge) 工作日內(nei) 提出初審意見,報送外經貿部審批。
第十條 報送外經貿部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行政部門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請人申請設立文件。
(二)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行政部門的初審意見。
(三) 法律、法規和外經貿部規定的其它文件。
外經貿部應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shu) 麵決(jue) 定。批準設立申請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
第十一條 獲得批準設立的申請人,持新聞出版總署的批準文件及《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領《印刷經營許可證》,幷按照《印刷業(ye) 管理條例》的有關(guan) 規定申領《特種行業(ye) 許可證》和營業(ye) 執照。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印刷企業(ye) 不得設置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 已設立的中外合營印刷企業(ye) 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cong) 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它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或者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ye) 兼幷其它印刷業(ye) 經營者,或者因合幷、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ye) 經營者,應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後,再報外經貿部門批準,幷依法辦理相應的注冊(ce) 登記變更手續。
其它事項變更,按現行有關(guan) 規定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幷辦理相應的注冊(ce) 登記變更手續。對於(yu) 企業(ye) 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股權比例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等,幷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印刷企業(ye) 經營期限屆滿,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在經營期限屆滿的180天前提出申請,幷報送原審批機關(guan) 審批。
第十五條 經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ye) ,應當在審批機關(guan) 規定的期限內(nei) 辦理完有關(guan) 登記注冊(ce) 手續;逾期未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guan) 核準後,可以撤銷該外商投資項目。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幷從(cong) 事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ye) ,依照《印刷業(ye) 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各級新聞出版及外經貿行政部門違反本規定,擅自批準設立或者變更不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ye) 的,依照《印刷業(ye) 管理條例》追究有關(guan) 負責人及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興(xing) 辦印刷企業(ye) 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1997年5月1日施行的《印刷業(ye) 管理條例》實施前,經有關(guan) 部門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ye) ,經新聞出版總署審核同意後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換領《印刷經營許可證》,其中,從(cong) 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ye) 申請擴大投資規模及延長經營期限的,須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要求;1997年5月1日後依據《印刷業(ye) 管理條例》的規定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ye) ,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180天內(nei) ,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換領《印刷經營許可證》。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新聞出版總署和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