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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法規

  第一條 為(wei) 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ye) 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ge) 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nei) 舉(ju) 辦外資企業(ye) ,保護外資企業(ye) 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外資企業(ye) 是指依照中國有關(guan) 法律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ye) ,不包括外國的企業(ye) 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nei) 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 設立外資企業(ye) , 必須有利於(yu) 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 並且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或者產(chan) 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國家禁止或者限製設立外資企業(ye) 的行業(ye) 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nei) 的投資、 獲得的利潤和其它合法權益, 受中國法律保護。

  外資企業(ye) 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hui) 公共利益。

  第五條 國家對外資企業(ye) 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資企業(ye) 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chang) 。

  第六條 設立外資企業(ye) 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guan) 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guan) 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天內(nei) 決(jue) 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第七條 設立外資企業(ye) 的申請經批準後,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準證書(shu) 之日起三十天內(nei) 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e) 執照。外資企業(ye) 的營業(ye) 執照簽發日期,為(wei) 該企業(ye) 成立日期。

  第八條 外資企業(ye) 符合中國法律關(guan) 於(yu) 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第九條 外資企業(ye) 應當在審查批準機關(guan) 核準的期限內(nei) 在中國境內(nei) 投資;逾期不投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有權吊銷營業(ye) 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對外資企業(ye) 的投資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條 外資企業(ye) 分立、合並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guan) 批準,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外資企業(ye) 的生產(chan) 經營計劃應當報其主管部門備案。

  外資企業(ye) 依照經批準的章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幹涉。

  第十二條 外資企業(ye) 雇用中國職工應當依法簽定合同,並在合同中訂明雇用、解雇、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

  第十三條 外資企業(ye) 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hui) 組織,開展工會(hui) 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外資企業(ye) 應當為(wei) 本企業(ye) 工會(hui) 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四條 外資企業(ye) 必須在中國境內(nei) 設置會(hui) 計帳簿,進行獨立核算,按照規定報送會(hui) 計報表,並接受財政稅務機關(guan) 的監督。

  外資企業(ye) 拒絕在中國境內(nei) 設置帳簿的,財政稅務機關(guan) 可以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可以責令停止營業(ye) 或者吊銷營業(ye) 執照。

  第十五條 外資企業(ye) 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nei) 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可以在中國購買(mai) ,也可以在國際市場購買(mai) ;在同等條件下,應當盡先在中國購買(mai) 。

  第十六條 外資企業(ye) 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nei) 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七條 外資企業(ye) 依照國家有關(guan) 稅收的規定納稅並可以享受減稅、免稅的優(you) 惠待遇。

  外資企業(ye) 將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在中國境內(nei) 再投資的,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申請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稅款。

  第十八條 外資企業(ye) 的外匯事宜,依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外資企業(ye) 應當在中國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機關(guan) 指定的銀行開戶

  外資企業(ye) 應當自行解決(jue) 外匯收支平衡。外資企業(ye) 的產(chan) 品經有關(guan) 主管機關(guan) 批準在中國市場銷售,因而造成企業(ye) 外匯收支不平衡的,由批準其在中國市場銷售的機關(guan) 負責解決(jue) 。

  第十九條 外國投資者從(cong) 外資企業(ye) 獲得的合法利潤、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後的資金,可以匯往國外。

  外資企業(ye) 的外籍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ge) 人所得稅後,可以匯往國外。

  第二十條 外資企業(ye) 的經營期限由外國投資者申報,由審查批準機關(guan) 批準。期滿需要延長的,應當在期滿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審查批準機關(guan) 提出申請。審查批準機關(guan) 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nei) 決(jue) 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第二十一條 外資企業(ye) 終止,應當及時公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在清算完結前,除為(wei) 了執行清算外,外國投資者對企業(ye) 財產(chan) 不得處理。

  第二十二條 外資企業(ye) 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ye) 執照。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根據本法製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後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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