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八次會(hui) 議決(jue) 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修改
“合作企業(ye) 可以在經批準的經營範圍內(nei) ,進口本企業(ye) 需要的物資,出口本企業(ye) 生產(chan) 的產(chan) 品。合作企業(ye) 在經批準的經營範圍內(nei) 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nei) 市場或者在國際市場購買(mai) 。”
二、刪去第二十條。
此外,根據本決(jue) 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jue) 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法》根據本決(jue) 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