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wei) 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ye) 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ge) 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nei) 舉(ju) 辦外資企業(ye) ,保護外資企業(ye) 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外資企業(ye) 是指依照中國有關(guan) 法律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ye) ,不包括外國的企業(ye) 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nei) 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設立外資企業(ye) ,必須有利於(yu) 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鼓勵舉(ju) 辦產(chan) 品出口或者技術先進的外資企業(ye) 。 國家禁止或者限製設立外資企業(ye) 的行業(ye) 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條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nei) 的投資、獲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外資企業(ye) 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hui) 公共利益。
第五條國家對外資企業(ye) 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資企業(ye) 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chang) 。
第六條設立外資企業(ye) 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guan) 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guan) 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天內(nei) 決(jue) 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ye) 的申請經批準後,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準證書(shu) 之日起三十天內(nei) 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e) 執照。外資企業(ye) 的營業(ye) 執照簽發日期,為(wei) 該企業(ye) 成立日期。
第八條外資企業(ye) 符合中國法律關(guan) 於(yu) 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第九條外資企業(ye) 應當在審查批準機關(guan) 核準的期限內(nei) 在中國境內(nei) 投資;逾期不投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有權吊銷營業(ye) 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對外資企業(ye) 的投資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條外資企業(ye) 分立、合並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guan) 批準,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外資企業(ye) 依照經批準的章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幹涉。
第十二條外資企業(ye) 雇用中國職工應當依法簽定合同,並在合同中訂明雇用、解雇、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
第十三條外資企業(ye) 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hui) 組織,開展工會(hui) 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外資企業(ye) 應當為(wei) 本企業(ye) 工會(hui) 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四條外資企業(ye) 必須在中國境內(nei) 設置會(hui) 計帳簿,進行獨立核算,按照規定報送會(hui) 計報表,並接受財政稅務機關(guan) 的監督。
外資企業(ye) 拒絕在中國境內(nei) 設置會(hui) 計帳簿的,財政稅務機關(guan) 可以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可以責令停止營業(ye) 或者吊銷營業(ye) 執照。
第十五條外資企業(ye) 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nei) 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nei) 市場或者在國際市場購買(mai) 。
第十六條外資企業(ye) 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nei) 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七條外資企業(ye) 依照國家有關(guan) 稅收的規定納稅並可以享受減稅、免稅的優(you) 惠待遇。外資企業(ye) 將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在中國境內(nei) 再投資的,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申請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稅款。
第十八條外資企業(ye) 的外匯事宜,依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外資企業(ye) 應當在中國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機關(guan) 指定的銀行開戶。
第十九條外國投資者從(cong) 外資企業(ye) 獲得的合法利潤、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後的資金,可以匯往國外。 外資企業(ye) 的外籍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ge) 人所得稅後,可以匯往國外。
第二十條外資企業(ye) 的經營期限由外國投資者申報,由審查批準機關(guan) 批準。期滿需要延長的,應當在期滿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審查批準機關(guan) 提出申請。審查批準機關(guan) 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nei) 決(jue) 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第二十一條外資企業(ye) 終止,應當及時公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在清算完結前,除為(wei) 了執行清算外,外國投資者對企業(ye) 財產(chan) 不得處理。
第二十二條外資企業(ye) 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ye) 執照。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根據本法製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後施行。
第二十四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2000年10月31日 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