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ce) 外資公司流程材料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法》(2001年3月15日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法實施條例》(2001年7月22日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法》(2000年10月31日修訂);
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法實施條例》(1995年9月4日);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e) 法》(2000年10月31日修訂);
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e) 法實施條例》(2001年4月12日修訂);
7、國務院《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2002年2月11日);
8、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商務部《外商投資產(chan) 業(ye) 指導目錄》(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外商投資者資質
1、外國公司、企業(ye) 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ge) 人;
2、中國的公司、企業(ye) 或其他經濟組織。
二、外資公司審批程序
(一)審批權限
1、投資總額在1億(yi) 美元以上或國家有專(zhuan) 項審批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由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或上海市商務委初審後轉報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審批。
2、投資總額1億(yi) 美元以下鼓勵類、允許類及5000萬(wan) 美元以下限製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由上海市商務委審批。
3、投資總額在3000萬(wan) 美元以下(不含限製類)注冊(ce) 在浦東(dong) 新區、外高橋保稅區、張江高科技園區、金橋出口加工區、臨(lin) 港新城的外商投資項目,分別由浦東(dong) 新區人民政府、外高橋保稅區管委會(hui) 、張江高科技園區領導小組辦公室、金橋出口加工區管委會(hui) 和臨(lin) 港新城管理委員會(hui) 審批。
4、投資總額在3000萬(wan) 美元以下的鼓勵類或投資總額在1000萬(wan) 美元以下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和位於(yu) 市級工業(ye) 區內(nei) ,屬於(yu) 鼓勵類、允許類且投資總額3000萬(wan) 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審批。
(二)審批程序
1、投資者根據投資總額和項目性質向上海市商務委或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hui) (以下簡稱審批機關(guan) )報送有關(guan) 申請文件;
2、審批機關(guan) 按照審批權限和外商投資產(chan) 業(ye) 導向進行審批,頒發《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
3、憑審批機關(guan) 設立批複和《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ce) 登記手續。
三、外資公司申報文件
(一)外商投資企業(ye) 的設立
1、設立外商投資企業(ye) 的申請書(shu) ;
2、投資各方共同編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由投資各方法人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ye) 合同和章程(獨資企業(ye) 隻需報送章程);
4、由投資各方委派的外商投資企業(ye) 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及委派書(shu) ;
5、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投資者身份證明文件或注冊(ce) 登記證明及資信證明文件、法人代表證明文件(複印件);
6、企業(ye) 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shu) (複印件);
7、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shu) ;
8、公司注冊(ce) 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chan) 權證明;
9、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shu) 》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0、環境影響評價(jia) 備案征詢表或批準證明;
11、涉及國有資產(chan) 的項目需提交國有資產(chan) 評估、備案文件;
12、進口設備清單;
13、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權書(shu) ;
14、審批機關(guan) 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投資企業(ye) 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nei) 容:
(1)投資各方的名稱、注冊(ce) 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2)外商投資企業(ye) 名稱、總額、注冊(ce) 資本,投資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的繳付期限以及出資額欠繳罰則、股權轉讓的規定;
(4)投資各方利潤分配和虧(kui) 損分擔比例;
(5)外商投資企業(ye) 董事會(hui) 的組成、董事名額的分配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和聘用辦法;
(6)采用的主要生產(chan) 設備、生產(chan) 技術及其來源;
(7)原材料購買(mai) 和產(chan) 品銷售方式;
(8)財務、會(hui) 計、審計的處理原則;
(9)有關(guan) 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事項的規定;
(10)外商投資企業(ye) 的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11)違反合同的責任;
(12)解決(jue) 投資各方之間爭(zheng) 議的方式和程序;
(13)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條件。
(三)外商投資企業(ye) 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nei) 容:
(1)外商投資企業(ye) 名稱及法定地址;
(2)外商投資企業(ye) 的宗旨、經營範圍和期限;
(3)投資各方的名稱、注冊(ce) 國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4)外商投資企業(ye) 的投資總額、注冊(ce) 資本,投資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的規定,利潤分配和虧(kui) 損分擔的比例;
(5)董事會(hui) 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董事的任期,董事長、副董事長的職責;
(6)管理機構的設置,辦事規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任免方法;
(7)財務、會(hui) 計、審計製度的原則;
(8)設立工會(hui) ;
(9)解散和清算;
(10)章程修改的程序。
四、外資公司審批原則
1、申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ye) 必須符合《外商投資產(chan) 業(ye) 指導目錄》;
2、在外商投資企業(ye) 的注冊(ce) 資本中,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yu)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