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獨資公司
登記條件
設立中外合營公司應注重經濟效益,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要求:
(1) 採用先進技術設備和科學管理方法,能增加產(chan) 品品種,提高產(chan) 品質量和產(chan) 量,節約能源和材料;
(2) 有利於(yu) 公司技術改造,能做到投資少,見效快,收益大;
(3) 能擴大產(chan) 品出口,增加外匯收入;
(4) 能培訓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
設立外資公司,必須有利於(yu) 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並應當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條件:
(a) 採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cong) 事新產(chan) 品開發,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實現產(chan) 品升級換代,可以替代進口的;
(b) 年出口產(chan) 品的產(chan) 值達到當年全部產(chan) 品產(chan) 值百分之五十以上,實現外匯收支平衡或者有餘(yu) 的。
登記程序
設立外商投資公司須經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guan) 部局(以下統稱審批機構)審批。申請在公用事業(ye) 、交通運輸、房地產(chan) 、信託投資和租賃行業(ye) 中設立外資公司,除中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須經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
外資獨資企業(ye) 詳細登記程序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開業(ye) 登記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guan) 提出申請,並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shu) 等有關(guan) 文件,經批準後向公司登記機關(guan) 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ye) 執照。
公司名稱登記
外國(地區)公司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公司名稱登記注冊(ce) 的申請,並提交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shu) 、公司章程和公司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ye) 證明。
登記主管機關(guan) 應在收到外國(地區)公司申請名稱登記注冊(ce) 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作出初步審查,通過初審的,予以公告。公告期為(wei) 六個(ge) 月,在此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準登記注冊(ce) 。公司名稱保留期為(wei) 五年。
登記主管機關(guan) 核準登記注冊(ce) 外國(地區)公司名稱後,應核發《企業(ye) 名稱登記證書(shu) 》。外國(地區)公司名稱登記注冊(ce) 後需要變更或者保留期屆滿要求續期的,應重新申請登記注冊(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