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法內(nei) 容及期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e) 法》和國家工商局《關(guan) 於(yu) 外國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應在市工商局登記注冊(ce) 的外商投資企業(ye) 及其分支(辦事)機構、外國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凡手續完備、證件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內(nei) 辦理完畢:
1、名稱預先登記,5個(ge) 工作日(法定期限為(wei) 10日);
2、開業(ye) 、變更、延期、注銷登記,15個(ge) 工作日(法定期限為(wei) 30日):
(二)登記需要提交的文件、證件
1、申請外商投資企業(ye) 名稱預先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外商投資企業(ye) 名稱登記表(一式兩(liang) 份);
中外投資者的合法資格證明;
項目建議書(shu) 及其批準文件(外商獨資企業(ye) 應提交組建企業(ye) 申請報告及當地區縣政府的書(shu) 麵答複);
登記注冊(ce) 委托書(shu) ;
經營項目屬國家限製利用外資的或涉及行業(ye) 專(zhuan) 項審批的應提交有關(guan) 部門批準文件;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2、申請外商投資企業(ye) 開業(ye) 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ye) 登記申請書(shu) ;
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關(guan) 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shu) ;
投資者資格證明(中方的應加蓋發照機關(guan) 印章);
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董事、監事、正副總經理情況表》;
董事、監事、正副總經理的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
住所和生產(chan) 場地證明(場地表、房產(chan) 證、租賃協議);
名稱登記申請表及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shu) (原件);
登記注冊(ce) 委托書(shu) ;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3、申請外商投資企業(ye) 分支(辦事)機構開業(ye) 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隸屬企業(ye) 董事長簽署的登記申請書(shu) ;
原登記主管同意設立分支(辦事)機構的《核準通知函》;
隸屬企業(ye) 營業(ye) 執照複印件(加蓋當地登記機關(guan) 印章);
隸屬企業(ye) 董事會(hui) 決(jue) 議及合同、章程;
分支(辦事)機構負責人委派書(shu) 及其身份證影印件;
隸屬企業(ye) 財務部門出具的撥款證明(辦事機構可免交);
分支機構場地使用證明(租期應一年以上);
隸屬企業(ye) 的驗資報告;
分支(辦事)機構負責人登記表(加蓋人事檔案存放部門公章);
登記注冊(ce) 委托書(shu) ;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4、申請變更外商投資企業(ye) 登記事項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外商投資企業(ye) 申請變更登記除提交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shu) 》、《登記注冊(ce) 委托書(shu) 》、《營業(ye) 執照》正、 副本外,根據不同的變更項目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變更企業(ye) 名稱,應提交董事會(hui) 決(jue) 議,《名稱登記表》及《名稱核準通知書(shu) 》,原審批機關(guan) 批準文件及印章.
變更住所,應提交董事會(hui) 決(jue) 議、新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增加投資總額、注冊(ce) 資本,應提交董事會(hui) 決(jue) 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原審批機關(guan) 的批準文件,驗資報告。
變更企業(ye) 類別,應提交董事會(hui) 決(jue) 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原審批機關(guan) 的批準文件,驗資報告。
變更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應提交董事會(hui) 決(jue) 議,《董事、監事、正副總經理情況表》,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股權轉讓,應提交董事會(hui) 決(jue) 議,股權轉讓協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受讓方的合法資格證明和銀行資證明,原審批機關(guan) 的批準文件。
變更經營期限,應提交董事會(hui) 決(jue) 議,原審批機關(guan) 的批準文件,合同、章程修改協議,驗資報告。
增設分支(辦事)機構,應提交董事會(hui) 決(jue) 議,驗資報告。
在境外設立分支(辦事)機構,審批機關(guan) 批準後,企業(ye) 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guan) 備案。
變更經營範圍,應提交董事會(hui) 決(jue) 議,合同、章程個(ge) 性協議,原審批機關(guan) 批準文件,驗資報告。增加的項目涉及國家有專(zhuan) 項規定的還需提交有關(guan) 主管機關(guan) 的批準文件。
減少注冊(ce) 資本,應提交在省市級以上的報紙至少公告三次的有關(guan) 證明,董事會(hui) 簽署的申請書(shu) (包括減資理由、債(zhai) 務清償(chang) 或債(zhai) 務擔保情況及減資後不會(hui) 侵犯人利益的承諾),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及會(hui) 計師事務所的查帳報告,董事會(hui) 決(jue) 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guan) 的批準文件。
5、申請外商投資企業(ye) 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shu) ;
董事會(hui) 決(jue) 議;
清理債(zhai) 權債(zhai) 務完結的報告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zhai) 權債(zhai) 務的文件;
稅務機關(guan) 、海關(guan) 出具的完稅證明;
《營業(ye) 執照》正、副本;
公司印章及印模;
《登記注冊(ce) 委托書(shu) 》;
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6、申請外商投資企業(ye) 分支(辦事)機構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隸屬企業(ye) 董事長(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shu) ;
隸屬企業(ye) 董事會(hui) 決(jue) 議;
稅務完稅證明(辦事機構免交);
《*營業(ye) 執照》(或登記證)、公章;
《登記注冊(ce) 委托書(shu) 》;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7、申請外商投資企業(ye) 執照副本延期或換發正本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企業(ye)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shu) ;
驗資報告;
執照副本(加蓋企業(ye) 所在區縣工商局企監科“注冊(ce) 資本已繳付情況已記錄”的印章);
北京市經貿委的批複(按期繳資的可免交);
《登記注冊(ce) 委托書(shu) 》;
年檢合格證明;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8、申請外商投資企業(ye) 丟(diu) 照補發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董事長簽署的申請書(shu) ;
登報聲明的報樣;
年檢合格證明;
《登記注冊(ce) 委托書(shu) 》;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9、申請外國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國務院有委、部、局或北京市經貿委頒發的有效期以內(nei) (自簽發之日起30日內(nei) )的《批準證書(shu) 》正本;
企業(ye) 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shu) ,申請書(shu) 內(nei) 容包括:常駐代表機構名稱、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駐在地點、代表機構業(ye) 務範圍、駐在期限;
企業(ye) 所在國或者所在地區的餓注冊(ce) 登記機關(guan) 頒發的合法開業(ye) 證明影印件,其中香港的區的有限公司需同時提交香港稅務機關(guan) 頒發的有效期以內(nei) 的稅務登記證;
同該企業(ye) 有業(ye) 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影印件及中文譯件;
企業(ye) 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委任首席代表及代表的授權書(shu) (或委托書(shu) )各代表的簡曆(附各位代表的照片兩(liang) 張),由國內(nei) 中國公民擔任代表的,應同時提交派遣單位出具的介紹信;
外籍代表或取得國外永久或長期居留權的中國籍代表,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及護照影印件;
租期在一年以上的辦事場所的租賃協議(附場所使用證明表);
金融保險業(ye) 除提交以上文件、證件外,還應同時提交該總公司的資負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hui) 名單;
登記注冊(ce) 委托書(shu) ;
代表情況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10、申請外國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延期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登記證》有效期為(wei) 一年,在駐在期內(nei) 必須每年辦理一次延期登記。各辦事處必須於(yu) 《登記證》有效期30日內(nei) 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延期登記,並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首席代表簽署的加蓋辦事處印章的申請書(shu) ;
首席代表簽署的加蓋辦事處印章的登記年度的業(ye) 務活動報告,報告內(nei) 容包括:與(yu) 中國各有關(guan) 單位業(ye) 務聯絡情況,通過聯絡,總部與(yu) 中國有關(guan) 單位有無成交及成交額情況,機構人員狀況(即代表與(yu) 雇員的姓名、職務、派遣單位),是否存在以辦事處名義(yi) 直接從(cong) 事經營活動和未經登記私聘雇員等方麵的問題;
原《登記證》和《代表證》;
場地使用證明表(表上加蓋出租單位公章及出租方負責人簽字)。
11、申請外國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延長駐在期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常駐代表機構一次批準駐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金融機構為(wei) 六年),期滿需繼續常駐的,應於(yu) 原批準機關(guan) 批準後30內(nei) ,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延期登記,並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原批準機關(guan) 的《延期批準證書(shu) 》正本;
企業(ye) 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延期申請書(shu) ;
企業(ye) 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guan) 出具的合法開業(ye) 證明;
業(ye) 務往來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由首席代表簽署的加蓋辦事處印章的駐在期內(nei) 的業(ye) 務活動報告(報告內(nei) 容與(yu) 《登記證》延期時相同);
辦公場所的租賃協議(場地使用證明表);
《登記證》和《代表證》。
12、申請外國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應提交文件、證件:
地址變更,應提交首席代表簽署加蓋辦事處印章的變更地址申請書(shu) ,租期一年以上的新的辦公場所租賃協議(附場所使用證明),原《登記證》和《代表證》。在同一飯店內(nei) 改換辦公房間,可不辦理變更登記,但應在改換一周內(nei) 書(shu) 麵向登記機關(guan) 備案。
代表變更,應提交原批準機關(guan) 外事部門的批準文件(一般代表升任首席代表的可以免交),企業(ye) 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變更代表的申請書(shu) ,企業(ye) 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代表授權書(shu) 或委任書(shu) (凡屬接替原代表的,應說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職情況),新任代表的簡曆、照片及護照、身份證影印件,變更代表應交回原代表的《代表證》、變更首席代表的應同時交回《登記證》。減少一般代表的,可不辦理變更登記,但應提交企業(ye) 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對該代表的免職書(shu) ,交回《代表
證》;
名稱變更,應提交原批準機關(guan) 的變更批準證書(shu) ,企業(ye) 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shu) ,企業(ye) 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guan) 出具的企業(ye) 名稱變更的合法證明影印件,收繳《登記證》和《代表證》及公章;
變更業(ye) 務範圍,應提交原批準機關(guan) 的變更批準證書(shu) ,企業(ye) 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變更申請書(shu) ,收繳《登記證》;
13、申請外國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企業(ye) 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注銷申請書(shu) ,內(nei) 容包括:注銷原因、債(zhai) 權債(zhai) 務及稅務的處理情況,是否有了未了事宜及繼續承擔清理責任的承諾:
原中方承辦(擔保)單位同意注銷的證明;
在京稅務、海關(guan) 部門出具的稅務清理完結的證明;
收繳登記證和代表證及公章;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14、申請外國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補證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提交由首席代表簽署的加蓋辦事處印章的補證申請書(shu) ;
登報聲明的報樣;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15、申請北京市外國駐京代表機構雇員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外國企業(ye) 駐京代表機構登記證複印件;
外事服務單位的雇員派遣書(shu) ;
雇員聘用合同的複印件;
雇員登記表及相片;
身份證複印件、外地公民還需提交市公安局核發的暫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