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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具備什麽條件?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ye) 應具備什麽(me) 條件?

答:外商投資企業(ye) 的設立要符合《公司法》關(guan) 於(yu) 法人條件的規定,具備以下條件:
   1.根據有關(guan) 法律依法成立;
   2.有一定的注冊(ce) 資本;
   3.有登記注冊(ce) 的名稱;
   4.有一定的組織機構;
   5.有登記注冊(ce) 的企業(ye) 地址和經營場所;
   6.企業(ye) 以其全部資產(chan) 承擔企業(ye) 債(zhai) 務責任。
   此外,外商投資企業(ye) 的設立還要符合中國的相關(guan) 法律和產(chan) 業(ye) 政策。
   外商在中國的直接投資方式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外資企業(ye)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外資金融機構、合作開發、BOT投資方式、補償(chang) 貿易、加工裝配、國際租賃等。目前平穀區市外商投資的主要方式為(wei)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ye) 。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亦稱股權式合營企業(ye) ,是由外國公司、企業(ye) 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ge) 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ye) 或其他經濟組織,依法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的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kui) 的企業(ye) 。這種形式多應用於(yu) 投資大、技術性強、合作時間長的項目。
   合資企業(ye) 的組織形式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組織機構是董事會(hui) 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製,董事會(hui) 為(wei) 最高權利機構。

  (一)合營企業(ye) 的設立必須符合以下一項或數項條件:
   1.采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增加產(chan) 品品種,提高產(chan) 品質量和產(chan) 量,節約能源和材料;
   2.有利於(yu) 企業(ye) 技術改造,能做到投資少,見效快,收益大;
   3.能培訓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才。

  (二)對申請設立合資企業(ye)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1.有損中國主權的;
   2.違反中國法律的;
   3.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4.造成環境汙染的;
   5.簽定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亦稱契約式經營企業(ye) ,是由中國的企業(ye) 、其他經濟組織與(yu) 外國的企業(ye) 、經濟組織或個(ge) 人,依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法》和其他有關(guan) 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的,依照合同約定聯合經營的企業(ye) 。
   合作企業(ye) 與(yu) 合資企業(ye) 最大的不同,在於(yu) 合作各方以各種方式投資,不一定要折算成出資比例,也不一定要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各方的權利和義(yi) 務,包括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利潤或者產(chan) 品的分配、風險和虧(kui) 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同終止時財產(chan) 的歸屬等事項,都在各方簽訂的合同中確定。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企業(ye) 的全部資產(chan) 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外國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限內(nei) 先行回收投資;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在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的,必須向財政稅務機關(guan) 提出申請,由財政稅務機關(guan) 依照有關(guan) 稅收的規定審查批準。
   合作企業(ye) 的組織形式可以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非法人的經濟實體(ti) 。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ye) 設立董事會(hui) 及經營管理機構,董事會(hui) 是最高權力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ye) 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hui) ,由合作各方派代表組成,共同管理企業(ye) 。合作企業(ye) 成立後,經董事會(hui) 或聯合管理委員會(hui) 一致同意,報原審批機關(guan) 批準,還可以委托合作一方或第三方經營管理企業(ye) 。

  申請設立合作企業(y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
   2.危害國家安全的;
   3.對環境造成汙染的;
   4.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或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三、外資企業(ye)
   外資企業(ye) 亦稱獨資企業(ye) ,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ye) 。不包括外國的企業(ye) 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nei) 的分支機構。
   外資企業(ye) 的組織形式為(wei) 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wei) 其他責任形式。

  (一)設立外資企業(ye) 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cong) 事新產(chan) 品開發,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實現產(chan) 品升級換代,可以替代進口的。

  (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y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
   2.危及國家安全的;
   3.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4.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汙染的。

  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e)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法》中刪除了涉及外商投資企業(ye) 自行解決(jue) 外匯收支平衡的內(nei) 容,外商投資企業(ye) 購買(mai) 原材料、零部件或者支付工資、股息、紅利等所需外匯,均可通過銀行購匯支付或從(cong) 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新修訂的法規還進一步擴大了外商投資企業(ye) 的自主購買(mai) 權,取消了原材料、燃料等物資盡先在中國市場采購的規定,並取消了外資企業(ye) 的產(chan) 品必須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的規定,使外商投資企業(ye) 同國內(nei) 其他各類企業(ye) 一樣,享有產(chan) 品銷售的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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