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住所即經營場所的地址應當具體(ti) 、明確並相對獨立,且同企業(ye) 所從(cong) 事的生產(chan) 經營活動相適應,取得房屋使用權的期限必須在一年以上。
(1)公司的住所證明可分別不同情況提交下列之一的產(chan) 權證明:
1、房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租賃許可證》複印件;
2、土管部門頒發的《土地使用權租賃許可證》複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
4、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證》複印件;
5、屬國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的,則提供建設部門頒發的《建築施工許可證》複印件;
6、屬新購買(mai) 的房屋,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的,則提供購房合同、發票、商品房預售證複印件;
7、屬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則提供由房管部門出具的有關(guan) 產(chan) 權證明;
8、屬集體(ti) 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暫時無法提供產(chan) 權證的,如產(chan) 權屬鄉(xiang) 、鎮政府所有,可由鄉(xiang) 、鎮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場地的證明;如產(chan) 權屬農(nong) 民或村委會(hui) 所有,應由房屋所在區國土資源部門或房管部門出具同意使用場地的證明;
九、“合適”商務酒店、餐廳、宿舍等等,有“租用”的經營範圍內(nei) 從(cong) 事經營活動的企業(ye) 營業(ye) 執照、
10、房屋的軍(jun) 隊在南京,提供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軍(jun) 事發行執照複印件、財產(chan)
11和進入市場,提供“市場的名字登記證書(shu) 複印件。
(2)公司的住所係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產(chan) 權證明外,還應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證明:
1、屬租賃的,提供房屋租賃協議(出租方應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應是正在申請開辦的企業(ye) );若屬轉租的,應提交轉租協議(出租方為(wei) 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權人出具的同意轉租的證明或在轉租協議上蓋章確認;
2、屬母企業(ye) 無償(chang) 提供給子企業(ye) 使用的,提供母企業(ye) 出具的無償(chang) 使用證明;
3、房屋產(chan) 權屬股東(dong) 所有,由股東(dong) 無償(chang) 提供給所投資的企業(ye) 使用的,提供股東(dong) 出具的無償(chang) 使用證明。
(3)以底層房屋和二樓以上住宅(含二樓)作為(wei) 經營場地的,則另應提交規劃部門的審批意見,以下特殊情況作特殊處理:
1、原有廠房內(nei) 再辦工業(ye) 企業(ye) ,不再報規劃部門審批;
2、賓館主樓一樓作為(wei) 經營用房,不再報規劃部門審批,但其裙房仍需報批。
經濟適用房不得作為(wei) 經營場所。
3、房管部門的直管公房,已辦理"住改非"手續,或產(chan) 權屬部隊的房屋,已經部隊相關(guan) 部門批準作為(wei) 經營用房,如屬二樓以上住宅,則不再報規劃部門審批;如屬一樓房屋,均需去規劃部門審批,工商部門憑規劃部門同意意見或"不屬破牆開店"意見,辦理登記注冊(ce) ;
4、房管部門已頒發《房屋租賃許可證》,或國土資源部門已頒發《土地使用權租賃許可證》的,不論房屋性質,也不論房屋層次,均不再去規劃部門審批;
(4)“如果房子財產(chan) 所有權的住址證明,“誰不同意這一實際情況,應提交下列文件證明:
1如果“產(chan) 權證明與(yu) 實際的地方,應提供證據(地名證明之新地方標識必須注明地名),
2、簽訂房屋租賃(使用)出具的協議,免費使用的房屋、房產(chan) 證實,如果人們(men) 用房產(chan) 證實”的人,應該“房屋所有權的房屋擁有者提供改變姓名或者名稱。
3、實際地址相同,隻有改變人名的數目,則需要提供證明。
4,如實際經營地址是不確定的號碼,由申請人提供具體(ti) 的職位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