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稱的構成
名稱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組成:行政區劃+字號+行業(ye) 特點+組織形式 或者 字號+(上海)+行業(ye) 特點+組織形式。
1、企業(ye) 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ye) 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2、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ye) 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後,組織形式之前:
① 使用控股企業(ye) 名稱中的字號;
② 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ye) 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ye) ,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二、字號
企業(ye) 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ge) 以上漢字組成,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具有其他含義(yi) 的除外。企業(ye) 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
三、行業(ye)
1、 企業(ye) 名稱中的行業(ye) 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ye) 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ye) 或者企業(ye) 經營特點的用語。企業(ye) 名稱中行業(ye) 用語表述的內(nei) 容應當與(yu) 企業(ye) 經營範圍一致。企業(ye) 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於(yu) 國民經濟行業(ye) 不同大類的,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ye) 類別用語表述企業(ye) 名稱中的行業(ye) 。
2、 企業(ye) 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ye) 類別用語表述企業(ye) 所從(cong) 事行業(ye) 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企業(ye) 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於(yu) 國民經濟行業(ye) 5個(ge) 以上大類
(2) 企業(ye) 注冊(ce) 資本(或注冊(ce) 資金)1億(yi) 元人民幣以上或者是企業(ye) 集團的母公司
(3) 與(yu) 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核準或者登記注冊(ce) 的企業(ye) 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3、企業(ye) 為(wei) 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後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視為(wei) 企業(ye) 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4、 企業(ye) 名稱不應當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範圍的業(ye) 務。
四、組織形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e) 法》申請登記的企業(ye) 名稱,其組織形式為(wei) 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其它法律、法規申請登記的企業(ye) 名稱,組織形式不得申請為(wei) “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製企業(ye) 可以申請用“廠”、“店”、“部”、“中心”等作為(wei) 企業(ye) 名稱的組織形式.
五、管理級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對企業(ye) 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
國家工商總局登記管轄範圍: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市工商局登記管轄範圍:
(一)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或者行業(ye) 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設立的企業(ye) ;
(二)企業(ye) 集團;
(三)專(zhuan) 業(ye) 從(cong) 事進出口業(ye) 務、勞務輸出業(ye) 務、對外承包工程的企業(ye) 或者資產(chan) 評估機構、驗資機構、審計機構、典當機構、中小企業(ye) 信用擔保機構、工商注冊(ce) 代理機構、專(zhuan) 業(ye) 經紀組織、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境外就業(ye) 中介機構、人才中介機構、征信機構;
(四)股份有限公司;
(五)國有獨資公司;
(六)注冊(ce) 資本3000萬(wan) 元(含)人民幣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
(七)出資額在3000萬(wan) 元(含)人民幣以上的個(ge) 人獨資企業(ye) ;
(八)外商投資企業(ye) 。
各區縣工商分局登記管轄範圍:
受理上述企業(ye) 以外的其他企業(ye) 、內(nei) 資企業(ye) 分支機構及個(ge) 體(ti) 工商戶的名稱登記,分局根據市局複核意見進行核準。
六、核準程序
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程序:
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登記,一般要經以下步驟:
第一步:谘詢後領取並填寫(xie) 《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shu) 》、《指定(委托)書(shu) 》,同時準備相關(guan) 材料;
第二步:遞交名稱登記材料,領取《名稱登記受理通知書(shu) 》等待名稱核準結果;
第三步:按《名稱登記受理通知書(shu) 》確定的日期領取《企業(ye) 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sh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