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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度檢驗辦法(修正)

  【頒布單位】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頒布日期】 19961213

  【實施日期】 19961213

  1996年12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號
發布 根據1998年12月3日發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經
濟合同示範文本管理辦法〉等33件規章中超越〈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
權限的內(nei) 容》進行修改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為(wei) 了加強對企業(ye) 的監督管理,保護企業(ye) 的合法權益,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ye) 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yu) 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e) 執照》、《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營業(ye) 執照》的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ye) 法人和其他經營單位。

  第三條 企業(ye) 年度檢驗(以下簡稱年檢),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依
法按年度對企業(ye) 進行檢查,確認企業(ye) 繼續經營資格的法定製度。

  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ye) ,自下一年起參加年檢。

  第四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稱登
記主管機關(guan) )是企業(ye) 年檢的主管機關(guan)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其核準登記的企
業(ye) 的年檢。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下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其核準登記的
企業(ye) 的年檢。

  第五條 年檢起止日期為(wei) 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記主管機關(guan)
在規定的時間內(nei) ,對企業(ye) 上一年度的情況進行檢查。企業(ye) 應當於(yu) 3月15
日前向登記主管機關(guan) 報送年檢材料。

  第六條 年檢的主要內(nei) 容包括:

  (一)企業(ye) 登記事項執行和變動情況。

  (二)股東(dong) 或者出資人的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情況。

  (三)企業(ye) 對外投資情況。

  (四)企業(ye) 設立分支機構情況。

  (五)企業(ye) 生產(chan) 經營情況。

  第七條 年檢的基本程序:

  (一)企業(ye) 申領、報送年檢報告書(shu) 和其他有關(guan) 材料。

  (二)登記主管機關(guan) 受理審核年檢材料。

  (三)企業(ye) 交納年檢費。

  (四)登記主管機關(guan) 加貼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

  (五)登記主管機關(guan) 發還企業(ye) 營業(ye) 執照。

  第八條 企業(ye) 申報年檢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檢報告書(shu) 。

  (二)營業(ye) 執照副本。

  (三)企業(ye) 法人年度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和損益表。

  (四)其它應當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機構,除提交(一)、(二)項所列文件外,還應當提交
所屬法人營業(ye) 執照複印件。營業(ye) 執照複印件應當加蓋登記主管機關(guan) 的公章

  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ye) 應當提交年度審計報告。

  不足一個(ge) 會(hui) 計年度新設立的企業(ye) 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規定出資期限
到期的外商投資企業(ye) ,應當提交驗資報告。

  登記主管機關(guan) 要求進行驗資的其他企業(ye) ,也應當提交驗資報告。

  第九條 企業(ye) 年度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登記注
冊(ce) 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外商投資企業(ye) 年度審計報告、驗資
報告由中國境內(nei) 會(hui) 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

  審計報告應當附會(hui) 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的營業(ye) 執照複印件。

  第十條 登記主管機關(guan) 在審查期間,根據情況可以要求企業(ye) 提交補充
材料和有關(guan) 文件,也可以要求企業(ye) 法定代表人和有關(guan) 人員說明情況。

  第十一條 登記主管機關(guan) 年檢主要審查內(nei) 容:

  (一)企業(ye) 使用的名稱與(yu) 核準的企業(ye) 名稱是否一致;

  (二)企業(ye) 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yu) 登記主管機關(guan) 核準的住所是否一
致;

  (三)企業(ye) 在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決(jue) 議或者決(jue) 定作出後,是否按照規定
辦理變更登記;

  (四)公司的實收資本與(yu) 注冊(ce) 資本是否一致;

  (五)非公司企業(ye) 法人出資人是否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六)外商投資企業(ye) 是否按照章程或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出資;

  (七)企業(ye) 法人設立後,發起人、股東(dong) 和出資人是否有抽逃出資的行
為(wei) ;

  (八)企業(ye) 類型或者經濟性質發生變化,企業(ye) 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
登記;

  (九)企業(ye) 是否按照核準的經營範圍從(cong) 事經營活動;

  (十)企業(ye) 營業(ye) 執照的營業(ye) 期限或者經營期限是否到期;

  (十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dong)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是否發生變化;

  (十二)企業(ye) 有無偽(wei) 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ye) 執照的行為(wei) ;

  (十三)企業(ye) 成立後是否超過6個(ge) 月未開業(ye) 或者自行停業(ye) 連續6個(ge) 月
以上;

  (十四)其它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十二條 登記主管機關(guan) 除了對前條規定的內(nei) 容進行審查外,還應當
了解企業(ye) 法人設立分支機構的情況以及資產(chan) 負債(zhai) 情況。

  第十三條 企業(ye) 提交的驗資報告或者審計報告不真實的,登記主管機
關(guan) 可以責成企業(ye) 到指定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進行驗資、審計,並
且於(yu) 30日內(nei) 提交報告。

  第十四條 登記主管機關(guan) 將通過年檢的企業(ye) ,分為(wei) 兩(liang) 種類別:A級為(wei)
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規情況良好的;B級為(wei) 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行為(wei)
的。

  第十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guan)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ye) ,不予通過年檢:

  (一)企業(ye) 實收資本未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的;

  (二)企業(ye) 實收資本雖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但與(yu)
注冊(ce) 資本相差懸殊的;

  (三)有其他嚴(yan) 重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

  登記主管機關(guan) 對不予通過年檢的企業(ye) ,依照《企業(ye) 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及其施行細則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guan) 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guan) 對通過年檢的企業(ye) ,簽署通過年檢的意見。
在其營業(ye) 執照上加貼帶有A、B標記的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後,企業(ye)
取得繼續經營的資格。

  第十七條 B級企業(ye) 不得辦理增設分支機構和增加經營範圍的變更登
記,不得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條 企業(ye) 無正當理由在3月15日前未報送年檢材料的,由登
記主管機關(guan) 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在年檢截止日期前未申報年檢,屬於(yu) 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
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以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屬於(yu) 非公司
企業(ye) 法人或者屬於(yu) 非法人經營單位的,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
但最高不超過三萬(wan) 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企業(ye) 未參加年檢不得繼續從(cong) 事經營活動。登記主管機關(guan) 對
年檢截止日期前未參加年檢的企業(ye) 法人進行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
0日內(nei) 仍未申報年檢的,吊銷營業(ye) 執照。

  第二十條 企業(ye) 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屬於(yu) 公司的,依
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以一萬(wan) 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
罰款;屬於(yu) 非公司企業(ye) 法人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
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wan) 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可以吊銷營業(ye) 執照;屬於(yu) 非法人經營單位的
,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
不超過三萬(wan) 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
登記主管機關(guan) 責令企業(ye) 於(yu) 10日內(nei) 辦理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的,依照《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以1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的
罰款。

  非公司企業(ye) 法人或者非法人經營單位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辦
理變更登記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
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wan) 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並責令其於(yu) 10日內(nei) 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對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ce) 資本的,由登記主管機關(guan) 責令3
0日內(nei) 補交出資,並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處以
虛報注冊(ce) 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吊銷
營業(ye) 執照。

  第二十三條 對公司登記時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
,取得公司登記的,由登記主管機關(guan) 責令改正,並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
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以1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
的,吊銷營業(ye) 執照。

  對非公司企業(ye) 法人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登記主管機
關(guan) 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
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wan) 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
節嚴(yan) 重的,吊銷營業(ye) 執照。

  對非法人經營單位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登記主管機
關(guan) 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
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wan) 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對公司的發起人、股東(dong) 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
產(chan) 權,虛假出資的,由登記主管機關(guan) 責令30日內(nei) 交付出資,並依照《公
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公司的發起人、股東(dong) 或者企業(ye) 出資人在企業(ye) 成立後,
抽逃出資的,由登記主管機關(guan) 責令其30日內(nei) 將抽逃出資返還企業(ye) 。屬於(yu)
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處以抽逃出資金
額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屬於(yu) 非公司企業(ye) 法人的,視情節
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
萬(wan) 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ye) 未按照章程或合同規定的期限繳納出資的
,由登記主管機關(guan) 限期繳清出資,逾期不繳清的,依法吊銷營業(ye) 執照。

  第二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guan) 對出具虛假驗資報告或者審計報告的會(hui) 計
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沒收非
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在3年內(nei) ,對其出具
的驗資報告或者審計報告不予認可,同時將其名單向社會(hui) 公告;情節嚴(yan) 重
的,依法吊銷營業(ye) 執照。

  對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報告的,責令改正,對情節較重的,處以所
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企業(ye) 年檢報告書(shu) 格式、年檢標識樣式、年檢戳記樣式以
及其他有關(guan) 年檢的重要文書(shu) 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製定。

  第二十九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有關(guan) 規定與(yu) 本辦法不一致的,按
照本辦法執行。1993年12月7日國家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業(ye) 法人
年度檢驗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稱】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企業(ye) 年度檢驗辦法》中超越《
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權限的內(nei) 容

  【題注】 1998年12月3日

  【章名】 全文

  為(wei) 了貫徹《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guan) 於(yu) 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精神》,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hui) 議討論決(jue) 定,
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頒布的《企業(ye) 年度檢驗辦法》中超越《行政處罰
法》規定處罰權限的內(nei) 容集中進行了修改。

  第十五條第二款改為(wei) “登記主管機關(guan) 對不予通過年檢的企業(ye) ,依照《
企業(ye) 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guan) 規定
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第二款改為(wei) “在年檢截止日期前未申報年檢,屬於(yu) 公司的,
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以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
下的罰款;屬於(yu) 非公司企業(ye) 法人或者屬於(yu) 非法人經營單位的,處以違法所
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wan) 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改為(wei) “企業(ye) 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屬於(yu) 公司的
,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以一萬(wan) 元以上五萬(wan) 元
以下罰款;屬於(yu) 非公司企業(ye) 法人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
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wan) 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
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可以吊銷營業(ye) 執照;屬於(yu) 非法人經營單
位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
最高不超過三萬(wan) 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合並改為(wei) “非公司企業(ye) 法人或者非法人經
營單位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視情節輕重,分別
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wan) 元,沒有
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其於(yu) 10日內(nei) 辦理變更登記
。”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改為(wei) “對非公司企業(ye) 法人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
虛作假的,由登記主管機關(guan) 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
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wan) 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以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吊銷營業(ye) 執照。”

  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改為(wei) “對非法人經營單位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
虛作假的,由登記主管機關(guan) 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
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wan) 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以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改為(wei) “……。屬於(yu) 非公司企業(ye) 法人的,視情節輕重,分別
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wan) 元,沒有
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改為(wei)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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