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guan) 於(yu)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jue) 定》(國務院令第451號)於(yu)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司年度檢驗的時間為(wei)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為(wei) 便於(yu) 工作銜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決(jue) 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對非公司企業(ye) 進行年度檢驗的時間也相應由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調整為(wei) 3月1日至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