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ye) 法人必須使用獨立的企業(ye) 名稱,不得在名稱中包含另一個(ge) 法人名稱。
企業(ye) 名稱不得含有國際組織名稱、國家(地區)名稱、政黨(dang) 、宗教名稱、國家機關(guan) 、黨(dang) 政機關(guan) 、軍(jun) 隊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名稱、軍(jun) 隊番號或代號。
外商投資企業(ye) 的名稱,不得使用國家(地區)名稱、國家與(yu) 國家(地區)、國家(地區)與(yu) 行政區劃聯名及其簡稱作商號。外商投資企業(ye) 名稱中不得使用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含習(xi) 慣性稱謂)與(yu) 中國(含習(xi) 慣性稱謂“中”或“華”)聯名作字號,如“中日xx飯店”。
2、企業(ye) 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民族自治地區的企業(ye) 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地區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ye) 名稱不得含有外國文字、漢語拚音字母、數字(漢字數字除外)。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現行標準簡化字,不得使用已被取代的繁體(ti) 字和未被批準采用的簡化字。
3、企業(ye) 名稱不得含有有損國家利益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違背社會(hui) 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習(xi) 俗的內(nei) 容。
4、企業(ye) 名稱不得含有違反公平競爭(zheng) 原則、可能對公眾(zhong) 造成誤認、可能損害他人利益的內(nei) 容。
5、企業(ye) 名稱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的內(nei) 容。即企業(ye) 名稱不僅(jin) 應符合《企業(ye) 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要求,也應符合其它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關(guan) 規定。
6、企業(ye) 申請登記注冊(ce) 的企業(ye) 名稱不得與(yu) 其它企業(ye) 變更名稱未滿3年的原名稱相同,也不得與(yu) 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ye) 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ye) 的名稱相同。
企業(ye) 名稱中一般不得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全國”、“國家”、“國際”字樣。根據《企業(ye) 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隻有下列企業(ye) 可以申請在企業(ye) 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國際”字樣:全國性公司;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guan) 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ye) ;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guan) 批準的大型企業(ye) 集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它企業(ye) 。這些條件主要適用於(yu) 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ce) 的企業(ye) 。1995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guan) 於(yu) 公司名稱冠以“中國”等字樣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5]36號),規定:除國務院決(jue) 定設立的公司外,其它新設立的公司(包括各類經濟實體(ti) )一律不得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