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並應當提交以下兩(liang) 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公司合並的有關(guan) 材料
1、合並公司各方簽署的合並協議(加蓋合並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
合並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nei) 容:
(1)合並協議各方的名稱;
(2)合並形式;
(3)合並後公司的名稱;
(4)合並後公司的注冊(ce) 資本;
(5)合並協議各方債(zhai) 權、債(zhai) 務的承繼方案;
(6)簽約日期、地點;
(7)合並協議各方認為(wei) 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2、合並各方公司的股東(dong) 會(hui) 或股東(dong) 大會(hui) 關(guan) 於(yu) 公司合並的決(jue) 議;
3、合並各方的營業(ye) 執照複印件;
4、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報樣;
5、合並後的驗資報告;
6、因合並而注銷的合並方的注銷證明。
第二部分:因合並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提交的材料
新設合並按《公司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範》填寫(xie) 有關(guan) 表格並提交有關(guan) 材料。
吸收合並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按《公司注冊(ce) 資本、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填寫(xie) 有關(guan) 表格並提交有關(guan) 材料;吸收合並後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還應當按照相關(guan) 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提交相關(guan) 材料,重複的材料可不再提交。合並後不再保留的公司應當在合並後存續的公司的變更登記前或者與(yu) 合並後存續的公司的變更登記同時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其《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shu) 》作為(wei) 合並後存續的公司的變更登記的材料。
注: 1、合並涉及注銷登記的,根據合並協議中載明的合並公司的債(zhai) 權、債(zhai) 務承繼方案,可以不進行清算,注銷登記可以不提交清算報告;但是如果合並協議中載明需注銷合並方須先行辦理清算事宜的除外。
2、因合並新設的公司的經營範圍、吸收合並存續公司新增的經營範圍中,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前報經有關(guan) 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登記前報有關(guan) 部門審批,憑有關(guan) 部門的許可文件、證件辦理登記注冊(ce) 。
3、因合並申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應當在合並公告45日之後。
4、提交的申請書(shu) 與(yu) 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