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名稱
香港《公司條例》對公司名稱的一般規定如下:
(a)、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稱、中文名稱、英文名稱與(yu) 中文名稱同時注冊(ce) ,但不得使用英文與(yu) 中文組合而成的名稱
(b)、公司英文名稱必須以“Limited”結尾,中文名稱必須以“有限公司”結尾。
2、公司股東(dong) (至少一位)
3、公司董事 (至少一位)
股東(dong) 及董事可以是同一個(ge) 主體(ti) ,此主體(ti) 可以是自然人或有限公司。
自然人可為(wei) 任何國籍人士,但必須年滿18周歲 (未解除破產(chan) 令的破產(chan) 人或精神不健全者除外)
有限公司可為(wei) 任何注冊(ce) 地的有限公司
4、法定秘書(shu)
5、商業(ye) 注冊(ce) 地址
用於(yu) 接收政府公函及通知,公司無須特別租購專(zhuan) 門物業(ye) ,但不得隻用郵政信箱作為(wei) 商業(ye) 注冊(ce) 地址。
6、注冊(ce) 資本 (香港公司法規定:標準注冊(ce) 資本為(wei) 10,000港幣)
1、公司名稱;
2、注冊(ce) 資本 (香港公司法規定:標準注冊(ce) 資本為(wei) 10,000港幣)
3、股東(dong) 和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4、各股東(dong) 持股比例;
5、股東(dong) 和董事的常住地址及聯係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