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為(wei) 法人組織體(ti) 與(yu) 自然人的出生、成長、死亡一樣也有一個(ge) 設立、經營和消亡的過程,這三個(ge) 過程我們(men) 可以大概地稱為(wei) 設立過程、經營過程和清算注銷過程。而與(yu) 此相應的期限我們(men) 可以稱為(wei) 設立期限、營業(ye) 期限和清算期限(清算期限大致又分為(wei) 法定清算期限、破產(chan) 清算期限、普通清算期限和特別清算期限等)。正如設立是為(wei) 了經營,而清算注銷則是因經營過程出現規定之事由而終止後的善後處理,因此,經營過程實乃公司出資人關(guan) 注之重點,因為(wei) 公司隻有經營才能實現出資人出資的目的,隻有經營才能使得出資人作為(wei) 股東(dong) 的權益得以實現。與(yu) 此適應,經營期限的長短,對出資人的利益也影響甚大。因此,從(cong) 法律上分析營業(ye) 期限應如何認定以及營業(ye) 期限的法律意義(yi) 就有理論意義(yi) 和實踐價(jia) 值。
一、公司營業(ye) 期限的認定規則
公司設立過程有諸多的內(nei) 容和程序製度設計,但其中最重要的內(nei) 容之一就是依法製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之重要性不僅(jin) 表現在它是公司設立過程必備的法律文件,沒有公司章程就不符合公司設立的法定條件,就不能設立成功,還表現在公司章程是公司經營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wei) 規範,即使在公司清算過程中,公司章程也是重要的依據。另外,公司章程在某些情況下對沒有參加製定的人也會(hui) 產(chan) 生法律約定力,如我國《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製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dong)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公司股東(dong) 可能是原始的製定公司章程的股東(dong) ,也有可能是通過繼受方式受讓股權而取得股東(dong) 身份沒有製定公司章程的股東(dong) ,而對於(yu) 受讓股權的股東(dong) 公司章程對其有約束力,而對於(yu)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根據《公司法》第217條第1項包括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hui) 秘書(shu) 的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正因為(wei) 如此,有人認為(wei) 公司章程與(yu) 公司之間關(guan) 係,尤如憲法與(yu) 國家之關(guan) 係,它是公司的憲法,具有最高之法律約束力。
因此,大多數公司章程都規定公司營業(ye) 期限,並將其作為(wei) 一個(ge) 重要的條款。如此,則對營業(ye) 期限的認定則不存在問題,根據公司章程之規定加以認定即可。
但我國公司法既未規定公司的最長經營期限,又未規定公司章程對營業(ye) 期限加以規定,如《公司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8種事項中並沒有包括公司營業(ye) 期限。(但中外合資經營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則明確規定了哪些行業(ye) 和情況應當約定營業(ye) 期限,除此之外,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對此,《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合營期限暫行規定》設有明文。)正因為(wei) 如此,有的公司章程就不規定營業(ye) 期限,在此情形下如何認定就會(hui) 成為(wei) 一個(ge) 問題。在此情形下營業(ye) 期限的認定,可以根據以下規則進行:
1.如果公司章程對營業(ye) 期限進行補充規定,則補充規定的營業(ye) 期限就應成為(wei) 認定的依據。
2.如果公司章程對營業(ye) 期限沒有進行補充規定,公司在設立過程中需要向登記機關(guan) 申請公司登記,而公司登記過程中營業(ye) 期限是法定的登記事項,對此,《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第8項明文規定。這種法定要求表現在公司設立過程中要填寫(xie)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shu) ,其中包括營業(ye) 期限,如果公司設立過程中選舉(ju) 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在該申請書(shu) 明確了營業(ye) 期限,則該營業(ye) 期限就應當成為(wei) 認定公司營業(ye) 期限的依據和標準。在此需要說明的是,此處所說的營業(ye) 期限是根據登記機關(guan) 的核定而確定的,並一定是公司章程製定者的意思表示,因此不應認定為(wei) 營業(ye) 期限。這種認識有一定的道理,但卻不能成立。誠然公司章程並不必經登記機關(guan) 核準,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合營各方簽訂的章程除外(對此可以參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法》第3條規定。)但是登記機關(guan) 對公司章程有要求修改的權利,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3條就規定,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nei) 容的,公司登記機關(guan) 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因此,即使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了營業(ye) 期限,也不一定符合規定。因此,在此情形下,公司登記機關(guan) 核準的經營期限就是公司的營業(ye) 期限,對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企業(ye) 經營期限有關(guan) 問題的答複》第二條規定,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企業(ye) 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公司、外商投資企業(ye) 、聯營企業(ye) ,應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在其營業(ye) 執照上核定的經營期限(營業(ye) 期限)內(nei) 從(cong) 事經營活動,超出核定的經營期限(營業(ye) 期限)從(cong) 事經營活動,其中屬於(yu) 公司的,應認定為(wei) 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並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六條予以處理;屬於(yu) 非公司企業(ye) 的,視為(wei) 無照經營,應依照《企業(ye) 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三)項的規定進行處罰。上述企業(ye) 以外的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核準登記注冊(ce) 時,一般不核定經營期限,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核定經營期限的,也應按上述原則處理。
營業(ye) 期限的起點就是公司營業(ye) 執照的簽發日期,對此,《公司法》第7條第1款,《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設有明文規定。
二、營業(ye) 期限的法律意義(yi)
一般而言,營業(ye) 期限的法律意義(yi) 主要體(ti) 現在以下幾個(ge) 方麵:
1.營業(ye) 期限屆滿是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期限屆滿股東(dong) 會(hui) 沒有達成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決(jue) 議的,公司進入清算過程,此時的期間是清算期間。對此《公司法》第181條第1項設有明文。
2.營業(ye) 期限屆滿股東(dong) 會(hui) 會(hui) 議通過決(jue) 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對股東(dong) 會(hui) 該項決(jue) 議投反對票的股東(dong) 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jia) 格收購其股權。《公司法》第75條對此設有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