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公司章程及其約束力】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製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dong)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解釋】本條是關(guan) 於(yu) 公司章程及其約束力的規定。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製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關(guan) 於(yu) 公司組織和行為(wei) 的自治規則,設立公司必須有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法定必備文件之一。公司章程必須依法製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章程應當包括如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注冊(ce) 資本、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股東(dong) 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股數;股東(dong) 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的機構及其產(chan) 生力、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必須遵守公司法的有關(guan) 規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為(wei) 準則,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公司的董 事、監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因其執行公司職務,而受到公司章程的 製約。同時,公司章程又具有契約的性質,體(ti) 現了股東(dong) 的共同意誌;因此,對股東(dong) 也具有約束力。公司及其股東(dong) 、董事、監事及經理 等高級管理人員必須遵守和執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hui) 通過。其他還包括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固定的生產(chan) 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chan) 經營條件等。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wei)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有關(guan)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的規定。相對於(yu) 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相對較低,如最低注冊(ce) 資本隻為(wei) 3萬(wan) 元;但應當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wei) 有限責任公司後,股東(dong) 人數不得多於(yu) 50人。
公司變更組織形式,應當依法到公司登記機關(guan) 辦理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wei) 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社會(hui) 公開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向200人以上定向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並應遵守證券法的有關(guan) 規定。
公司依法變更其組織形式後,原公司不再存在;但原公司的債(zhai) 權、債(zhai) 務不會(hui) 因為(wei) 原公司的不存在而自動消失。為(wei) 了有效保護債(zhai) 權人的合法權益,從(cong) 法律上確認公司變更組織形式後的債(zhai) 權、債(zhai) 務的歸屬,避免糾紛,本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變更公司形式後,原公司的債(zhai) 權、債(zhai) 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