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核名規則
一、企業(ye) 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nei) 容的文字:
1、 有損於(yu) 國家、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對公眾(zhong) 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 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 政黨(dang) 名稱、黨(dang) 政軍(jun) 機關(guan) 名稱、群眾(zhong) 組織名稱、社會(hui) 團體(ti) 名稱及部隊番號;
5、外國文字、漢語拚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二、企業(ye) 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
三、企業(ye) 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企業(ye) 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ge) 企業(ye) 名稱。企業(ye) 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cong) 屬企業(ye) 的名稱。
五、企業(ye) 營業(ye) 執照上隻準標明一個(ge) 企業(ye) 名稱。
六、企業(ye) 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1、與(yu) 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核準或者登記注冊(ce) 的同行業(ye) 企業(ye) 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guan) 係的除外;
2、與(yu) 其他企業(ye) 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3、與(yu) 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ye) 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ye) 名稱相同;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七、企業(ye) 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ye) 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核準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