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企業(ye) 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ye) 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ye) 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四項基本要素構成。
(1)行政區劃名稱
企業(ye) 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是指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不包括鄉(xiang) 、鎮和其它地域名稱。在不會(hui) 造成誤認的情況下,企業(ye) 名稱冠以行政區劃名稱時可以省略“省”、“市”、“縣”等字。
企業(ye) 名稱所冠行政區劃名稱應該是企業(ye) 所在地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而不是非企業(ye) 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開發區”、“工業(ye) 園區”等名稱不能作為(wei) 行政區劃名稱使用。但是,在企業(ye) 名稱已冠有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的前提下,可以在行政區劃名稱後綴以經有關(guan) 部門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名稱。
除符合特殊規定可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外,企業(ye) 名稱都應當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即行政區劃名稱應置於(yu) 企業(ye) 名稱前麵,如行政區劃名稱在整個(ge) 名稱的中間,則不視為(wei) 行政區劃名稱,此類名稱也應按照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ye) 名稱進行登記管理,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ye)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其名稱可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
a.全國性公司;
b.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機關(guan) 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ye) ;
c.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機關(guan) 批準的大型企業(ye) 集團;
d.曆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ye) ;
e.外商投資企業(ye) ;
f.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它企業(ye) 。
(2)字號
字號是一個(ge) 企業(ye) 區別於(yu) 其它企業(ye) 的重要標誌。字號應由兩(liang) 個(ge) 以上的漢字組成。
企業(ye) 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異地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外商投資企業(ye) 的中文名稱中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漢語拚音,國內(nei) 企業(ye) 也不得以外文字母、字詞作字號。企業(ye) 字號一般不得使用行業(ye) 字詞。
(3)行業(ye) 或者經營特點
企業(ye) 應根據自己的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確定名稱中的行業(ye) 或者經營特點字詞。該字詞應具體(ti) 反映企業(ye) 生產(chan) 、經營、服務的範圍、方式或特點,不能單獨使用“發展”、“開發”等字詞;使用“實業(ye) ”字樣的,應有下屬三個(ge) 以上的生產(chan) 、科技型企業(ye) 。企業(ye) 確定名稱中的行業(ye) 或經營特點字詞,可以依照國家行業(ye) 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使用一個(ge) 具體(ti) 的行業(ye) 名稱,也可以使用概括性字詞。
企業(ye) 經營業(ye) 務跨國民經濟行業(ye) 分類大類的,可以選擇一個(ge) 大類名稱或使用概括性字詞在名稱中表述企業(ye) 所從(cong) 事的行業(ye) ,也可以在名稱中不反映企業(ye) 所從(cong) 事的行業(ye) 。
外國投資者若是具有馳名商號的公司,在中國舉(ju) 辦注冊(ce) 資本1000萬(wan) 美元以上的獨資經營企業(ye) ,其名稱中可以不標明行業(ye) 或經營特點。
(4)組織形式
企業(ye) 應當根據自己的組織結構或責任形式,在企業(ye) 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目前中國企業(ye) 使用的組織形式大體(ti) 有兩(liang) 類:公司類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企業(ye) 類的“中心”、“廠”、“店”、“館”、“所”、“社”等。
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ye) ,如需在其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前使用“總”字,必須下設三個(ge) 以上與(yu) 該企業(ye) 名稱中組織形式相同的直屬分支機構。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無論是否設有分公司,均不得使用“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