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ye) 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shu) 》(加蓋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委派專(zhuan) 人遞送辦理時提交,加蓋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印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申請名稱冠以“中國”、“中華”、“國家”、“全國”、“國際”字詞的,提交國務院的批準文件複印件;
注: 1、企業(ye) 向其登記管理機關(guan) 申請企業(ye) 名稱變更登記,申請名稱超出其企業(ye) 登記管理機關(guan) 的登記權限的,由企業(ye) 的登記管理機關(guan) 報送具有名稱審批權限的登記機關(guan) 審批時,適用本規範;企業(ye) 的登記管理機關(guan) 應當在受理了該企業(ye) 按有關(guan) 規定提交的全部名稱變更登記申請材料後,填寫(xie) 《企業(ye) 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shu) 》,報送具有名稱審批權限的登記機關(guan) 審批。
2、《企業(ye) 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shu)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可以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企業(ye) 登記網》(https://qyj.saic.gov.cn)下載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領取。
3、提交的申請書(shu) 與(yu) 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注明“與(yu) 原件一致”並由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加蓋公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蓋公章或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