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先核準企業(ye) 名稱延期申請提交材料規範
1、全體(ti) 投資人簽署的《預先核準企業(ye) 名稱延期申請書(shu) 》;
2、全體(ti) 投資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企業(ye) 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shu) 》。
注: 1、投資人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長《企業(ye) 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shu) 》有效期一次(六個(ge) 月),經延期的《企業(ye) 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shu) 》不得再次申請延期。
《企業(ye) 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shu) 》的延期應當在有效期期滿前一個(ge) 月內(nei) 申請辦理,申請延期時應繳回《企業(ye) 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shu) 》。投資人與(yu) 《企業(ye) 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shu) 》記載投資人不同的,應當另行申請企業(ye) 名稱預先核準。
2、《預先核準企業(ye) 名稱延期申請書(shu)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可以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企業(ye) 登記網》(https://qyj.saic.gov.cn)下載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領取。
3、提交的申請書(shu) 與(yu) 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
4、以上需投資人簽署的,自然人投資人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資人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