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投資者在創投企業(ye) 存續期內(nei) 不得從(cong) 創投企業(ye) 撤出。特殊情況下確需撤出的,應獲得占總出資額超過50%的其他投資者同意,並應將其權益轉讓給符合《外商投資創業(ye) 投資企業(ye) 管理規定》第七條所述的必備投資者要求的新投資者,且應當相應修改創投企業(ye) 的合同和章程,並報審批機構批準。
其他投資者如轉讓其認繳資本額或已投入資本額,須按創投企業(ye) 合同的約定進行,且受讓人應符合設立創投企業(ye) 投資者的有關(guan) 要求。投資各方應相應修改創投企業(ye) 合同和章程,並報審批機構備案。創投企業(ye) 設立後,如果有新的投資者申請加入,須符合《外商投資創業(ye) 投資企業(ye) 管理規定》的規定和創投企業(ye) 合同的約定,經必備投資者同意, 相應修改創投企業(ye) 合同和章程,並報審批機構備案。
非法人製創投企業(ye) 向登記機關(guan) 申請變更登記時,上述規定中審批機關(guan) 出具的相關(guan) 備案證明可替代相應的審批文件。非法人製創投企業(ye) 投資者根據創業(ye) 投資進度繳付出資後,應持相關(guan) 驗資報告向原登記機關(guan) 申請辦理出資備案手續。登記機關(guan) 根據其實際出資狀況在其《營業(ye) 執照》出資額欄目後加注實繳出資額數目。非法人製創投企業(ye) 超過最長投資期限仍未繳付或繳清出資的,登記機關(guan) 根據現行規定予以處罰。公司製創投企業(ye) 投資者的出資及相關(guan) 變更按現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