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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的清算

 外資企業如果是由於前麵講到的第(1)、(2)、(3)、(6)項所列的情形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15天內對外公告並通知債權人,並在終止公告發出之日起15天內,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後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hui) 應由外資企業(ye) 的法定代表人、債(zhai) 權人代表以及有關(guan) 主管機關(guan) 的代表組成,並聘請中國的注冊(ce) 會(hui) 計師、律師等參加。

  外資企業(ye) 清算結束之前,外國投資者不得將該企業(ye) 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帶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ye) 財產(chan) 。

  清算費用應從(cong) 外資企業(ye) 現存財產(chan) 中優(you) 先支付。清算終了,外資企業(ye) 的清算淨收益即清算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繳納所得稅後的剩餘(yu) 財產(chan) ,按照外資企業(ye) 章程的規定進行分配。外資企業(ye) 清算處理財產(chan) 時,在同等條件下,中國的企業(ye) 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有優(you) 先購買(mai) 權。

  外資企業(ye) 清算結束,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ye) 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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