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委員會(hui) 應由外資企業(ye) 的法定代表人、債(zhai) 權人代表以及有關(guan) 主管機關(guan) 的代表組成,並聘請中國的注冊(ce) 會(hui) 計師、律師等參加。
外資企業(ye) 清算結束之前,外國投資者不得將該企業(ye) 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帶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ye) 財產(chan) 。
清算費用應從(cong) 外資企業(ye) 現存財產(chan) 中優(you) 先支付。清算終了,外資企業(ye) 的清算淨收益即清算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繳納所得稅後的剩餘(yu) 財產(chan) ,按照外資企業(ye) 章程的規定進行分配。外資企業(ye) 清算處理財產(chan) 時,在同等條件下,中國的企業(ye) 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有優(you) 先購買(mai) 權。
外資企業(ye) 清算結束,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ye) 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