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e) 法實施細則》第五條之規定:關(guan) 於(yu) 外資企業(ye) 設立的禁止條件
1.設立外資企業(ye) ,必須有利於(yu) 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ye) 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cong) 事新產(chan) 品開發,實現產(chan) 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並鼓勵舉(ju) 辦產(chan) 品出口的外資企業(ye) 。
2.申請設立外資企業(ye)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1)有損中國國家主權或者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3)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4)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環境汙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