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注冊
企業重組上市IPO

企業名稱(公司名稱)的變更

企業(ye) 申請變更名稱,應填寫(xie) 《企業(ye) 申請變更登記注冊(ce) 書(shu) 》,幷向登記主管機關(guan) 提交下列文件: 
(1)企業(ye) 申請變更名稱的報告;
(2)企業(ye) 營業(ye) 執照複印件(加蓋發照機關(guan) 印章); 
(3)企業(ye) 的章程; 
(4)企業(ye) 名稱登記管理機關(guan) 要求的其它文件、材料。

按照有關(guan) 規定,企業(ye) 申請變更名稱須報經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guan) 審批的,還應提交有關(guan) 批準文件,幷應當在主管機關(guan) 或審批機關(guan) 批準後30日內(nei) 提出企業(ye) 名稱變更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企業(ye) 名稱變更登記的,應提交公司股東(dong) 會(hui) 的決(jue) 議,或按中規定的名稱變更程序辦理,幷提交相應的文件。

企業(ye) 申請變更的名稱,如超出其登記主管機關(guan) 的名稱登記管理權限的,應由其登記主管機關(guan) 報有權的登記主管機關(guan) 核準,經核準後方可辦理企業(ye) 名稱變更登記。

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ce) 的企業(ye) ,其申請變更的名稱需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的,登記主管機關(guan) 應在受理企業(ye) 變更登記申請幷經審查同意後,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幷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書(shu) 麵形式提出審查意見後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審查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jue) 定,幷核發《企業(ye) 名稱核準通知函》。

登記主管機關(guan) 依據《企業(ye) 名稱核準通知函》辦理該企業(ye) 的名稱變更登記,同時填寫(xie) 《企業(ye) 名稱核準通知函回執》,將回執和該企業(ye) 營業(ye) 執照複印件一幷寄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名稱的地方企業(ye) 申請變更名稱的,如其申請的新名稱仍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權限範圍的,應由其登記主管機關(guan) 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如其申請的新名稱已不屬於(yu)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權限範圍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準變更,幷將變更情況及結果及時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ye) 申請名稱變更登記的,應自登記主管機關(guan) 核準登記注冊(ce) 之日起30日內(nei) ,申請辦理其分支機構名稱的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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