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ye) 擬遷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申請報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企業(ye) /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企業(ye) 營業(ye) 執照副本複印件。
注: 1、企業(ye) 由原登記機關(guan) 遷移至其它登記機關(guan) 時適用本規範。如遷移登記涉及登記管轄權的授權,應當一並辦理授權登記手續。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可以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企業(ye) 登記網》(https://qyj.saic.gov.cn)下載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領取。
3、提交的申請書(shu) 與(yu) 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注明“與(yu) 原件一致”並由企業(ye) 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