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非公司企業(ye) 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shu) 》(企業(ye) 加蓋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企業(ye) 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企業(ye) 法人經濟性質變更批準文件或相關(guan) 證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jue) 定規定變更經濟性質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guan) 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shu) 複印件;
5、非全民所有製企業(ye) 法人變更為(wei) 全民所有製企業(ye) 法人,提交《國有資產(chan) 占有產(chan) 權登記表》;
6、《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副本。
企業(ye) 法人因資產(chan) 權屬轉移而導致經濟性質變化的,應當同時申請主管部門(出資人)變動備案,按相關(guan) 提交材料規範提交材料。
注: 1、依照《企業(ye) 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ye) 法人申請經濟性質變更登記適用本規範。
2、《非公司企業(ye) 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shu)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可以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企業(ye) 登記網》(https://qyj.saic.gov.cn)下載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領取。
3、提交的申請書(shu) 與(yu) 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注明“與(yu) 原件一致”並由企業(ye) 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