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撤銷變更登記申請書(shu) 》(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加蓋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shu) ;
4、公司《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依據人民法院的有關(guan) 判決(jue) 申請撤銷變更登記適用本規範。
2、《公司撤銷變更登記申請書(shu)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可以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企業(ye) 登記網》(https://qyj.saic.gov.cn)下載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領取。
3、提交的申請書(shu) 與(yu) 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注明“與(yu) 原件一致”並由公司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