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shu) 》(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guan) 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shu) 複印件;
4、因公司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分公司名稱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guan) 出具公司《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shu) 》複印件、變更後公司《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副本複印件;
5、分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提交公司《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副本複印件;
分公司變更後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jue) 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guan) 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shu) 複印件或許可證明;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6、分公司變更營業(ye) 場所的,提交變更後營業(ye) 場所的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chan) 提交房屋產(chan) 權證複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複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chan) 權證複印件。有關(guan) 房屋未取得房屋產(chan) 權證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chan) 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複印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guan) 證明。出租方為(wei) 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ye) 執照複印件。使用軍(jun) 隊房產(chan) 作為(wei) 住所的,提交《軍(jun) 隊房地產(chan) 租賃許可證》複印件。
將住宅改變為(wei) 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hui) (或業(ye) 主委員會(hui) )出具的有利害關(guan) 係的業(ye) 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wei) 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guan) 證明。
7、分公司變更負責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負責人的免職文件和新任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填寫(xie) 《變更登記附表-負責人信息》;
8、分公司的《營業(ye) 執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分公司申請變更登記適用本規範。
2、《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shu)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變更登記附表-負責人信息》、《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可以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企業(ye) 登記網》(https://qyj.saic.gov.cn)下載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領取。
3、提交的申請書(shu) 與(yu) 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注明“與(yu) 原件一致”並由公司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