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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外商投資企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

  辦理時限: 自申請提交的有關(guan) 文件、證件齊備後30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核準登記或不予核準登記的決(jue) 定 。

  申辦對象資格: 申辦資格:(設立) 1、 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 有審批機關(guan) 批準的合同、章程; 3、 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cong) 業(ye) 人員; 4、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ce) 資本; 5、 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 6、 有健全的財會(hui) 製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kui) 。 申辦資格:(變更)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資企業(ye) 注冊(ce) 處及各分局企業(ye) 登記管理科登記注冊(ce) ,已具有企業(ye) 法人資格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或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ye) 注冊(ce) 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需到原登記注冊(ce) 機關(guan) 辦理相關(guan) 登記注冊(ce) 事項變更登記。 申辦資格:(注銷)外商投資企業(ye) 應當自經營期滿之日起或者終止營業(ye) 之日、批準證書(shu) 自動失效之日、原審批機關(guan) 批準終止合同之日起三個(ge) 月內(nei) ,向原登記主管機關(guan) 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申辦材料: 申辦手續:(設立)

  設立登記需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ye) 登記申請書(shu) 》(原件);

  2、企業(ye) 名稱登記核準通知書(shu) (原件);

  3、審批部門關(guan) 於(yu) 合同、章程的批複(複印件);

  4、批準證書(shu) 副本(一)(原件);

  5、合同、章程(原件);

  6、國有企業(ye) 若以實物投資,必須提供國有資產(chan) 管理部門的確認文件(原件);

  7、外方投資者的銀行資信證明;

  8、董事會(hui) 成員任職文件(原件);

  9、董事簽字及總經理登記備案表;

  10、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11、住所的使用證明:房屋產(chan) 權證或土地使用證,若是租賃還需提供租賃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賃協議(原件或加蓋企業(ye) 公章的複印件)。

  申辦手續:(變更)

  變更登記垵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會(hui) 決(jue) 議(原件);

  2、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ye) 變更登記申請書(shu) 》(原件);

  3、原審批部門的批複及批準證書(shu) 副本一(原件)(變更非生產(chan) 場地及董事成員名稱除外);

  4、營業(ye) 執照正、副本(原件);

  5、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原件)(變更住所及董事成員名稱除外)。

  變更名稱、經營期限及經營範圍、增加注冊(ce) 資本僅(jin) 提交以上材料,變更其他登記事項還需另外提交的材料是:

  (1)變更住所:變更住所的須提供住所使用證明複印件(具體(ti) 同開業(ye) );

  (2)辦理股權轉讓:辦理股權轉讓的須提供股權轉讓協議書(shu) 、新投資方的開業(ye) 證明及銀行資信證明,涉及國有資產(chan) 轉讓的須經國有資產(chan) 管理部門評估的確認文件(原件);

  (3)減少注冊(ce) 資本:減少注冊(ce) 資本的須提供企業(ye) 3次公告(公告應在省、市級以上報紙刊登)(原件);

  (4)辦理法定代表人、董事變更登記的須提交擬任職務文件原件及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

  (5)執照有效期延期的隻須提交資金到位的驗資報告(涉及前置審批的須提交相關(guan) 許可證);

  (6)垮區域遷移登記須提交兩(liang) 地審批機關(guan) 同意的批複及住所使用證明;

  (7)補發證照的在領取申請書(shu) 後隻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檢討書(shu) 明確法律責任及省級以上報紙的公告(原件);

  (8)變更投資方名稱的須提供新的投資方的合法開業(ye) 證明(複印件);

  (9)企業(ye) 變更:

  對外投資需提交下列文件:

  ①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原件);

  ②法定驗資機構出具有的注冊(ce) 資本已繳足的驗資報告(原件或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③無違法經營記錄的證明(原件);

  ④稅務機關(guan) 出具的繳納企業(ye) 所得稅的完稅證明(原件或加蓋企業(ye) 公章的複印件)。

  申辦手續:(注銷)

  1、董事會(hui) 決(jue) 議;

  2、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ye) (分支、辦事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shu) 》

  3、審批部門關(guan) 於(yu) 企業(ye) 注銷的批複(經營期限已到的除外)(複印件);

  4、稅務機關(guan) 出具的完稅證明(原件);

  5、海關(guan) 出具的完稅證明(原件);

  6、清算小組提供的並經董事會(hui) 認可的清算報告,包括董事會(hui) 或清算小組委托會(hui) 計法律機構出具的清算審計報告(原件);

  7、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正、副本(原件)、IC卡、企業(ye) 公章

  辦理程序: 辦理程序:(設立)

  受理-審核-核準-發照

  辦理程序:(變更)

  受理→審核→核準→發照

  辦理程序:(注銷)

  受理→審核→準予注銷

  收費標準及依據: 登記注冊(ce) 費 各類企業(ye) 法人戶 注冊(ce) 資金(注冊(ce) 資本)在1千萬(wan) 元以下(含1千萬(wan) 元),按總額0.8‰收取;超過1千萬(wan) 元,超過部分按0.4‰收取;超過1億(yi) 元(含1億(yi) 元),收取44000元。 價(jia) 費字 [92]414 滬價(jia) 行 [99]353 開業(ye) 登記費最低款額為(wei) 50元;外商獨資企業(ye) 增加50%。 變更注冊(ce) 資金(注冊(ce) 資本) 各類企業(ye) 法人戶增加注冊(ce) 資金(注冊(ce) 資本)與(yu) 原注冊(ce) 資金(注冊(ce) 資本)之和未超過1千萬(wan) 元,增加部分按0.8‰收取;增加注冊(ce) 資金(注冊(ce) 資本)與(yu) 原注冊(ce) 資金(注冊(ce) 資本)之和超過1千萬(wan) 元,超過部分按0.4‰收取;增加注冊(ce) 資金(注冊(ce) 資本)與(yu) 原注冊(ce) 資金(注冊(ce) 資本)之和超過1億(yi) 元,超過部分不再收取。 價(jia) 費字[92]414 滬價(jia) 行 [99]353 已收取增加部分登記費的,不再收取變更登記費。 變更名稱、住所、法人代表、股東(dong) 或投資人、企業(ye) 類型或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經營期限等登記事項,各類企業(ye) 法人及分支機構,戶100元 價(jia) 費字[92]414 外商獨資企業(ye) 150元 注銷不收費

  辦理依據: 辦理依據:(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第156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法》(1990年4月4日全國人大七屆三次會(hui) 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法實施條例》(1983年9月20日國務院發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2001年7月22日國務院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法》(1988年4月13日全國人大七屆一次會(hui) 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法實施細則》(1995年9月4日外經部第6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e) 法》(1986年4月12日全國人大六屆四次會(hui) 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e) 法實施細則》(1990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6月3日國務院第1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11月3日國家工商局第1號令)。

  辦理依據:(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第156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法》(1990年4月4日全國人大七屆三次會(hui) 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法實施條例》(1983年9月20日國務院發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2001年7月22日國務院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法》(1988年4月13日全國人大七屆一次會(hui) 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法實施細則》(1995年9月4日外經部第6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e) 法》(1986年4月12日全國人大六屆四次會(hui) 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e) 法實施細則》(1990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6月3日國務院第1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11月3日國家工商局第1號令)。

  辦理依據:(注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第156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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