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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的法律依據

《會(hui) 計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cong) 事會(hui) 計代理記帳業(ye) 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代理記帳是指將本企業(ye) 的會(hui) 計核算、記帳、報稅等一係列的會(hui) 計工作全部委托給專(zhuan) 業(ye) 記帳公司完成,本企業(ye) 隻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ye) 務和財產(chan) 保管等工作。

代理記賬的法律依據
基於(yu) 代理記賬業(ye) 務的積極意義(yi) ,為(wei) 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ye) 簧,1993年修改《會(hui) 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置會(hui) 計機構或者配備會(hui) 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托有關(guan) 的會(hui) 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cong) 而首次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ye) 務的法律地位。1993年通過的《注冊(ce) 會(hui) 計師法》第十五條規定:“注冊(ce) 會(hui) 計師可以承辦會(hui) 計谘詢、會(hui) 計服務業(ye) 務。”從(cong) 而為(wei) 代理記賬業(ye) 務的開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機構。與(yu) 此同時,為(wei) 了具體(ti) 規範代理記賬業(ye) 務,財政部於(yu) 1994年6月23日發布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cong) 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序以及委托雙方的責任和義(yi) 務等作了具體(ti) 規定。新修訂的《會(hui) 計法》再一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hui) 計業(ye) 務的需要,設置會(hui) 計機構,或者在有關(guan) 機構中設置會(hui) 計人員並指定會(hui) 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cong) 事會(hui) 計代理記賬業(ye) 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的特征及適用條件
代理記賬是指會(hui) 計谘詢、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等經批準設立從(cong) 事會(hui) 計代理記賬業(ye) 務的中介機構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托,代替其辦理記賬、算賬、報賬業(ye) 務的一種社會(hui) 性會(hui) 計服務活動。代理記賬的主體(ti) 是經批準設立從(cong) 事會(hui) 計代理記賬業(ye) 務的中介機構,包括會(hui) 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其他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對象是不具備設置會(hui) 計機構、或者在有關(guan) 機構中設置專(zhuan) 職會(hui) 計人員的獨立核算單位,如小型經濟組織、應當建賬的個(ge) 體(ti) 工商戶等;代理記賬的內(nei) 容主要是代替獨立核算單位辦理記賬、算賬、報賬等業(ye) 務;代理記賬的性質是一種社會(hui) 性會(hui) 計服務活動,是會(hui) 計工作社會(hui) 化、專(zhuan) 門化的表現;代理記賬在法律上的表現則是通過簽訂委托合同的方式來明確和規範委托及受托雙方的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

一個(ge) 單位是否選擇“代理記賬”取決(jue) 於(yu) 該單位是否具備配備專(zhuan) 職會(hui) 計人員的條件,這應該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會(hui) 計業(ye) 務的需要自主決(jue) 定。一般而言,單位規模的大小、經濟業(ye) 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程度、經營管理的要求等,是決(jue) 定單位是否配備專(zhuan) 職會(hui) 計人員的主要因素。單位規模大、經濟業(ye) 務多、財務收支量大、在經營管理上要求高的單位,一般應該單獨設置會(hui) 計機構並配備專(zhuan) 職的會(hui) 計人員,以便及時組織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核算,實行有效的會(hui) 計監督,以保證會(hui) 計工作的效率和會(hui) 計信息的質量。由此可見,代理記賬的委托單位應該且必須是小型的經濟組織和應當建賬的個(ge) 體(ti) 工商戶。至於(yu) 什麽(me) 是小型的經濟組織,我國目前並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一般可以根據注冊(ce) 資本、銷售額、從(cong) 業(ye) 人員及資產(chan) 總額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而應當建賬的個(ge) 體(ti) 工商戶,則是指從(cong) 事生產(chan) 經營並有固定生產(chan) 經營場所而且沒有免除建賬義(yi) 務的個(ge) 體(ti) 工商戶。這可以在國家稅務總局於(yu) 1997年6月19日頒發的《個(ge) 體(ti) 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中找到依據。

需要明確指出的是,一個(ge) 單位是否設置專(zhuan) 職會(hui) 計人員,應該由單位自行決(jue) 定,但建賬則是強製性的要求,是否建賬的最終核定權歸行政主管機關(guan) 。

代理記賬的機構和業(ye) 務範圍
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經批準設立從(cong) 事代理記賬業(ye) 務的中介機構。目前,代理記賬機構主要包括代理記賬公司、會(hui) 計師事務所、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其他社會(hui) 谘詢服務機構等三類。代理記賬機構從(cong) 事代理記賬業(ye) 務必須符合財政部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中的關(guan) 於(yu) 從(cong) 事代理記賬業(ye) 務應具備條件的規定。代理記賬機構根據委托,代表委托人辦理下列業(ye) 務:一是辦理會(hui) 計核算業(ye) 務。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hui) 計製度的規定,進行會(hui) 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製證賬憑證、登記會(hui) 計賬簿、編製會(hui) 計報表等;二是定期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和其他會(hui) 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會(hui) 計報表;三是定期向稅務機關(guan) 提供稅務資料;四是承辦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hui) 計業(ye) 務。

當前代理記賬存在的問題
1.對於(yu) 《會(hui) 計法》代理記賬的宣傳(chuan) 力度不夠,造成目前許多小型經濟組織、特別是廣大的個(ge) 體(ti) 工商戶,對“代理記賬”知之甚少,認識不足,理解不夠。

2.對於(yu) “代理記賬”的措施不是很得力。當前對於(yu) 應當委托代理記賬的小型經濟組織和應當建賬的個(ge) 體(ti) 工商戶而言,主要存在兩(liang) 方麵的問題,一是應當建賬而不建賬的現象十分普遍,二是許多“受托代理記賬人”不具備合法資格。這不僅(jin) 幹擾了法律的嚴(yan) 肅性,而且容易派生出許多其他問題。

3.在代理記賬法律關(guan) 係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問題,應該說一直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jue) ,實踐中爭(zheng) 議很大。

推行代理記賬的措施
1.繼續宣傳(chuan) 代理記賬的重要意義(yi) 和作用。新修訂的《會(hui) 計法》目前正處於(yu) 推廣宣傳(chuan) 階段,我們(men) 應當借《會(hui) 計法》宣傳(chuan) 的東(dong) 風,大力宣傳(chuan) 代理記賬的積極意義(yi) 和重要作用,進一步突出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增強人們(men) ,特別是一些規模較小的經濟組織及個(ge) 體(ti) 工商戶對代理記賬的認識,努力開創代理記賬新局麵。

2.采取針對性措施,積極推動代理記賬的實施。關(guan) 於(yu) 代理記賬的推動及實施,我們(men) 認為(wei) 除了有關(guan) 部門單位大力宣傳(chuan) 以外,應當由稅務部門牽頭推動其實施。一是稅務部門同規模較小的單位組織,特別是一些規模較小的經營組織和個(ge) 體(ti) 工商戶聯係緊密,推廣工作力度大;二是稅務部門本身有這方麵的經驗,一方麵,稅務部門在建製建賬上有著豐(feng) 富的經驗,另一方麵,前兒(er) 年稅務部門曾進行過組織、督促小型經濟組織及個(ge) 體(ti) 工商戶建製建賬工作,隻是由於(yu) 種種原因沒有堅持下來;再有就是現有的稅務師事務所可以馬上開展這項業(ye) 務。當然,代理記賬僅(jin) 僅(jin) 靠稅務部門一家是不夠的,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中介組織和機構,也應當積極開展這方麵的業(ye) 務,為(wei) 代理記賬創造必要的條件。

3.盡快明確在代理記賬過程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問題。我們(men) 認為(wei) ,代理記賬本身隻是一項單純的賬務處理工作,受托代理記賬人員既非委托人內(nei) 部會(hui) 計人員,也不是財務會(hui) 計報告的審計人員,因此,受托代理人不應當同時履行會(hui) 計監督職能或審計職能。他們(men) 所能負責的隻是對原始憑證進行形式上的審核,而非實質上的審核,當然也不可能深人實地去進行賬實核對工作,否則,就有可能超出代理記賬的範圍。那麽(me) ,由於(yu) 委托人提供原始會(hui) 計資料而生成的有關(guan) 財務會(hui) 計報告及相關(guan) 資料出現虛假或不實,自然就應當由委托人承擔相關(guan) 責任,包括法律責任。當然,如果這種虛假或不實是由於(yu) 受托人的過失所造成,那麽(me) ,他不僅(jin) 耍承擔相關(guan) 責任,而且還要負責賠償(chang) 因此而給受托人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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