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注冊
企業重組上市IPO

外商注冊設立代表處材料

1. 外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信(原件)
該申請信應該簡要介紹該外企的情況及其在中國境內(nei) 的經營活動。同時申請信還應當列明所提交的文件清單。如果外國企業(ye) 認為(wei) 需向審批機關(guan) 提供任何其它數據,應在其申請信中說明。申請信應當簡明扼要,必須包括下列主要數據:

(1) 該外國公司的情況及其在中國境內(nei) 的經營活動;
(2) 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
(3) 常駐代表機構的目的;
(4) 從(cong) 事的業(ye) 務範圍;
(5) 首席代表的姓名;
(6) 常駐代表機構的駐在期限;
(7) 常駐代表機構的地址。

2. 外企的銀行資金證明(原件)
該資信證明是一封簡短的信函,應由外國公司的開戶行簽發,簡要介紹該外國公司的資信情況。資信證明必須包括下列數據:

(1) 該外國企業(ye) 的名稱及賬號;
(2) 該外國企業(ye) 通常的存款額,例如申請書(shu) 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額;
(3) 對於(yu) 該外國公司的資信情況的簡要評價(jia) 。

開出資信證明的銀行應當是與(yu) 該外企有業(ye) 務往來的銀行。資信證明應當印在銀行的抬頭紙上,並由授權人員簽字。

3. 首席代表的任命書(shu) (原件)
該任命書(shu) 應當簡明扼要,主要內(nei) 容為(wei) 提出申請的外國企業(ye) 任命何人為(wei) 常駐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一般應當印在申請企業(ye) 的信紙上,並由該外國企業(ye) 的董事長、總經理或其它負責人簽字。

4. 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駐代表的簡曆、護照的複印件和照片
簡曆使用公司正式信箋,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婚姻等。簡曆應從(cong) 高中學曆開始至所在的公司止,時間應具有連貫性。

5. 租用辦公室的租約
外國公司在上海設立辦事處,必須向登記機關(guan) 提交一份已經簽訂的辦公室租約,有關(guan) 租賃辦公室的意向書(shu) 或者購買(mai) 房產(chan) 的證明。這主要是為(wei) 了證明將設立的辦事處有辦公場所。

應當注意,在中國並不是所有的建築物都可以出租給外國企業(ye) 作為(wei) 其辦事處的辦公場所。隻有是經過公安局確認的涉外辦公樓才可租用作為(wei) 代表處的辦公場所。

6. 外國辦事處設立登記表
該表一般由登記機關(guan) 印製,外國企業(ye) 或承辦單位可以從(cong) 登記機關(guan) 直接領取。申報表的主要內(nei) 容是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外國企業(ye) 和即將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的基本情況。

7. 公司開業(ye) 證明及認證書(shu) 原件
該等文件應為(wei) 公司成立證書(shu) 或相應文件,其格式和內(nei) 容因該外國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國家和地區不同而不同。外國(地區)企業(ye) 所在國或地區的有關(guan) 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ye) 證明應當提交經當地公證機關(guan) 出具的公證文件、使領館出具的認證文件。對於(yu) 香港企業(ye) ,可以提交由香港的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的,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簽章轉遞,並附以附件確認本的證明文件。

8.外國企業(ye) 情況介紹

提供企業(ye) 概況,包括企業(ye) 名稱、注冊(ce) 地址、經營範圍、員工人數、營業(ye) 額、海外分支機構、董事長及總經理姓名等。

9. 注意事項

上述文件必須用中文編製,如果采用外文,各審批機關(guan) 均要求附有中文譯文。

上述文件如未注明為(wei) 複印件的,均須提交原件。

按要求提交複印件的材料,應由申請人加蓋公章,並注明與(yu) 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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