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席代表簽署的《外國(地區)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申請書(shu) 》;
(2)、由外國(地區)企業(ye) 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有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書(shu) ,內(nei) 容包括:該企業(ye) 簡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目的、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派駐人員(首席代表、代表)、業(ye) 務範圍、駐在期限、駐在地址等;
(3)、外國(地區)企業(ye) 所在國或地區的有關(guan) 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ye) 證明;
(4)、由同外國(地區)企業(ye) 有業(ye) 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書(shu) ;
(5)、外國(地區)企業(ye) 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權書(shu) 和該人員的簡曆及身份證明複印件;
(6)、駐在地址使用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和產(chan) 權證複印件);
(7)、外國(地區)企業(ye) 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的委托書(shu) 、代理機構營業(ye) 執照。
注:
1.外國(地區)企業(ye) 所在國或地區的有關(guan) 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ye) 證明應當經過當地公證機關(guan) 公證,並經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
香港企業(ye) 提交合法開業(ye) 證明應當由香港的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簽章轉遞,並附以附件確認本的證明文件。
2.相關(guan) 文件如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提交授權書(shu) 。
3.相關(guan) 文件如用外文書(shu) 寫(xie) ,須提交由翻譯公司中文翻譯件。
4.上述文件如未注明為(wei) 複印件的,均須提交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