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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代表處期滿辦理延期登記手續相關問題

根據國發〔1980〕272號和國辦發〔1981〕64號文,對外國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的駐在期限,須經審批機關(guan) 批準,一次批準駐在期限一般最長不超過三年的精神,外國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的駐在期限,仍以審批部門在批準證書(shu) 上注明的有效期為(wei) 準。

期滿後如需延長,應由原審批機關(guan) 重新審批。對批準證書(shu) 上未注明期限,而又需繼續存在的,如未超過三年可不重批。此點,作為(wei) 內(nei) 部掌握,不對外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每年辦理換證延期登記的程序不變。

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屆滿的,應提前通知其向原審批機關申請領取延期批準證書,具體通知由你局負責。

外國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屆滿的,重新辦理延期登記時,除提交原審批機關(guan) 的延期批準證書(shu) 、填寫(xie) 延期登記表外,還應提交申請延期批準時所提交的文件副本或影印件。

如果原審批機關(guan) 與(yu) 其所批準的常駐代表機構已無業(ye) 務聯係,不再批準其延期申請,或如果超過原批準期限一個(ge) 月後,外國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不重新辦理延期登記時,所在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得通知該外國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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