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駐代表機構發生下列的經濟業(ye) 務,必須依照中國現行的稅法規定,依法申報繳納有關(guan) 的稅收。
1、各類從(cong) 事貿易的公司、商社、商號等設立的代表機構從(cong) 事的商品代理貿易業(ye) 務活動。
2、商務、法律、稅務、會(hui) 計等各類谘詢服務性企業(ye) 設立的代表機構從(cong) 事的各類服務活動。
3、集團或控股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為(wei) 其集團內(nei) 公司提供的各項服務活動。
4、廣告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從(cong) 事的承攬或代理廣告業(ye) 務。
5、旅遊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為(wei) 旅遊者提供的服務活動(如辦理簽證、收取費用、代訂機票、導遊、聯係食宿)。
6、銀行金融等機構設立的代表機構兼營的投資谘詢或其它谘詢服務。
7、運輸企業(ye) 設立的代表機構就運輸業(ye) 務各環節為(wei) 客戶提供的服務。
8、代表機構為(wei) 客戶提供的其它應稅業(ye) 務活動。
根據現行中國稅法規定,常駐代表機構若僅(jin) 為(wei) 其總機構從(cong) 事自營商品貿易而進行聯絡洽談、收集商情資料等準備性、輔助性活動,由總機構直接同中國境內(nei) 企業(ye) 簽訂商品貿易合同,並能提供總機構與(yu) 中國境外製造廠簽訂的購買(mai) 商品合同以及總機構將商品銷售給中國境內(nei) 企業(ye) 的發貨票的,經當地稅務機關(guan) 核準,對其總機構取得的商品進銷差價(jia) 收入及其它收入,在中國可免予征稅。這裏所稱的"常駐代表機構的總機構"是指直接委派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外國公司、企業(ye) 和其它經濟組織,總機構與(yu) 常駐代表機構為(wei) 同一經濟實體(ti) 。此外,常駐代表機構接受中國境內(nei) 企業(ye) (包括國有企業(ye) 、集體(ti) 企業(ye) 、個(ge) 體(ti) 經濟和設立在中國境內(nei) 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以及外資企業(ye) )的委托,在中國境外從(cong) 事代理推銷商品業(ye) 務,其活動主要在中國境外進行的,所取得的收入,也可免予納稅。但常駐代表機構為(wei) 其總機構在中國境外接受委托的商品貿易代理業(ye) 務,在中國境內(nei) 從(cong) 事聯絡洽談、介紹成交所取得的傭(yong) 金或商品進銷差價(jia) 收入,則應申報納稅。在此,應正確區分自營商品貿易與(yu) 代理商品貿易的含義(yi) 。
(1)自營商品貿易
自營商品貿易是指外國企業(ye) 直接將其擁有的商品銷售給中國境內(nei) 的企業(ye) ,該商品的所有權歸屬於(yu) 銷售者,商品的銷售價(jia) 格由銷售者自行確定,並承擔商品滯銷造成的資金積壓、價(jia) 格下跌等方麵的風險,即該外國企業(ye) 與(yu) 商品製造廠商屬於(yu) 商品買(mai) 賣關(guan) 係。
(2)代理商品貿易
代理商品貿易是指賣方將某種商品委托國外貿易商代銷的經營方式。代理商享有專(zhuan) 營權利並承擔一定數量的承銷義(yi) 務。代理商根據委托人指定或經雙方同意的價(jia) 格及條件代為(wei) 推銷,收取傭(yong) 金。代理商與(yu) 委托人之間不是商品買(mai) 賣關(guan) 係。
對一些外國貿易公司事先與(yu) 中國境內(nei) 企業(ye) 簽訂銷售商品合同,然後再與(yu) 外國製造廠商簽訂商品購買(mai) 合同,商品銷售價(jia) 格不由外國貿易公司自行確定,外國貿易公司從(cong) 中收取傭(yong) 金和差價(jia)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公司駐華代表機構為(wei) 其從(cong) 事聯絡洽談等業(ye) 務活動,應按代理商品貿易處理有關(guan) 的納稅事項。
常駐代表機構應稅收入的確定
常駐代表機構從(cong) 事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必須按照營業(ye) 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ye) 和外國企業(ye) 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營業(ye) 稅和所得稅。根據現行中國稅法的有關(guan) 規定,常駐代表機構取得下列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1、常駐代表機構為(wei) 其總機構在中國境外接受其它企業(ye) 委托的代理業(ye) 務,在中國境內(nei) 從(cong) 事聯絡洽談、介紹成交所取得的傭(yong) 金、回扣、手續費;常駐代表機構為(wei) 其總機構在中國境外接受其它企業(ye) 委托的商品貿易代理業(ye) 務,在中國境內(nei) 居間介紹成交,其所取得的商品進銷差價(jia) 收入,視同傭(yong) 金、手續費收入。
"傭(yong) 金"是居間人介紹買(mai) 賣成交所得的收入。由於(yu) 介紹成交商品的情況比較複雜,傭(yong) 金率和收付結算各有不同。凡是在中國境內(nei) 從(cong) 事居間介紹等業(ye) 務所取得的收入,不論其結算收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nei) ,是直接由常駐代表機構收取或者是由其總機構收取,也不論是價(jia) 內(nei) 收取或是價(jia) 外收取都屬於(yu) 應納稅的收入。
2、常駐代表機構為(wei) 其客戶(包括總機構客戶)在中國境內(nei) 負責了解市場情況、聯絡事務、收集商情資料、提供谘詢服務,由客戶按期定額付給的報酬或者按代辦事項業(ye) 務量付給的報酬。
3、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nei) 為(wei) 其它企業(ye) 從(cong) 事代理業(ye) 務,為(wei) 其它企業(ye) 之間的經濟貿易交往從(cong) 事聯絡洽談、居間介紹,所收取的傭(yong) 金、回扣、手續費;或在中國境內(nei) 為(wei) 其它企業(ye) 從(cong) 事進口商品代理業(ye) 務,所取得的商品進銷差價(jia) 收入,應視同傭(yong) 金、回扣、手續費收入納稅。
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nei) 從(cong) 事居間介紹等業(ye) 務所收取的傭(yong) 金、回扣收入,如果合同中載明該項收入是由常駐代表機構與(yu) 中國國內(nei) 企業(ye) 分劈收取的,並且能夠提供有關(guan) 單據、憑證,其支付給中國國內(nei) 企業(ye) 的回扣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nei) 從(cong) 事廣告代理業(ye) 務,所取得的傭(yong) 金、回扣、手續費收入,其款項不論是在中國境內(nei) 還是境外取得,都應申報納稅。但為(wei) 中國境內(nei) 企業(ye) 在中國境外刊登廣告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如能提供準確的證明文件,經當地稅務機關(guan) 審核同意,可以不計入應納稅的收入額,免納營業(ye) 稅和所得稅。
常駐代表機構征稅方法
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nei) 從(cong) 事居間介紹、代理等服務取得的傭(yong) 金、回扣、手續費和報酬,其應繳納的營業(ye) 稅,按收入額計算,稅率為(wei) 5%。企業(ye) 所得稅的稅率為(wei) 30%,地方所得稅的稅率為(wei) 3%,設在經濟特區(例如深圳、廈門和珠海)的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ye) 所得稅,可以減按15%的稅率計算納稅。其應納稅所得額,可根據情況分別適用按實申報,核定收入額或所得額,以及以其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額等三種方法進行計算:
一、 按實申報
常駐代表機構如果能夠提供所簽訂合同、傭(yong) 金率等全部資料、憑證,並且設有帳冊(ce) ,進行財務收支和成本費用核算,其中,境外費用支出部分還能夠提供當地注冊(ce) 會(hui) 計師證明的,經所在地稅務機關(guan) 審核同意,可按實申報收入額和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來自香港地區的常駐代表機構從(cong) 事商務、法律、會(hui) 計、稅務、審計等各類谘詢服務性的代表機構,必須建立健全會(hui) 計帳簿,正確計算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據實申報納稅。
二、 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並據以申報
1、適用範圍
常駐代表機構若發生下列情形,可以由常駐代表機構向所在地稅務機關(guan) 提出申請,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以其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額計算應納稅額。
(1)為(wei) 其總機構客戶、其它企業(ye) 從(cong) 事居間介紹、代理等服務業(ye) 務,或為(wei) 其母公司及其所屬各子公司(直接委派該常駐代表機構的公司除外)提供服務,不能提供有關(guan) 合同、協議書(shu) 等資料、憑證,據以正確申報收入的;
(2)常駐代表機構不能提供準確的證明檔,區分其是自營商品貿易,還是代理商品貿易的。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來自香港地區的常駐代表機構從(cong) 事各項代理、貿易等各類服務性代表機構,由於(yu) 此類代表機構從(cong) 事的各項業(ye) 務,主要是依照其總機構的要求開展的,沒有直接與(yu) 服務者簽定合同或協議,其提供服務應歸屬於(yu) 該代表機構的收入,通常由其總機構統一收取,對該類代表機關(guan) 可采用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法確定其收入額並據以征收所得稅。
2、經費支出額的內(nei) 容
常駐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一般包括:
(1)在中國境內(nei) 、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chan) )、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它費用。
其它費用包括為(wei) 總機構從(cong) 中國境內(nei) 購買(mai) 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來中國發生在中國境內(nei) 的倉(cang) 儲(chu) 費用、報關(guan) 費用;總機構人員來中國訪問聘請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為(wei) 中國某個(ge) 項目投標,而由代表處支付購買(mai) 標書(shu) 的費用等等。
(2)常駐代表機構為(wei) 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於(yu) 其自身業(ye) 務的機票費用;總機構組織的代表團訪華,由常駐代表機構墊付的該代表團人員在華食、宿費用,交通費用以及交際應酬費用,但不包括為(wei) 來華從(cong) 事商務洽談,簽訂合同等代表團所墊付的上述費用。
(3)總機構在中國舉(ju) 辦大型展覽,由常駐代表機構墊付的有關(guan) 布展費用、樣品的關(guan) 稅、境內(nei) 運輸費用以及其它有關(guan) 費用。
(4)總機構組織在中國召開與(yu) 商務洽談或簽訂合同等貿易活動無關(guan) 的研討會(hui) ,由常駐代表機構墊付的有關(guan) 會(hui) 議場地的租金。
(5)總機構與(yu) 國內(nei) 有關(guan) 部門簽訂合同,因違約而發生的由其常駐代表機構墊付的貿易賠款。
(6)總機構在中國提供勞務服務而運進中國境內(nei) 的工具等,由其常駐代表機構墊付的在海關(guan) 繳付的押金和保證金。
常駐代表機構對其經費支出額,應據實向當地稅務機關(guan) 申報,並提供有關(guan) 資料,不得拒絕或隱瞞。其中屬於(yu) 在中國境外的經費支出部分,還應提供其總機構和注冊(ce) 會(hui) 計師簽字的證明檔,一並報稅務機關(guan) 審核。
3、應稅收入額的確定
常駐代表機構應稅收入額包括營業(ye) 稅應稅收入額和所得稅應稅收入額。
(1)營業(ye) 稅應稅收入額及應納營業(ye) 稅額
營業(ye) 稅應稅收入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的利潤率-營業(ye) 稅稅率)
應納營業(ye) 稅額=營業(ye) 稅應稅收入額×營業(ye) 稅稅率
(2)所得稅應稅收入額及應納所得稅額
所得稅應稅收入額=營業(ye) 稅應稅收入額×核定的利潤率
應納所得稅額=所得稅應稅收入額×所得稅稅率
例如:設某常駐代表機構經費支出20.4(萬(wan) 元),已知核定利潤率為(wei) 10%,營業(ye) 稅稅率5%。依照上述公式計算其應納稅額如下:
營業(ye) 稅應稅收入額=20.4/(1-10%-5%)=24萬(wan) 元
應納營業(ye) 稅=24×5%=1.2萬(wan) 元
應納稅所得額24×10%=2.4萬(wan) 元
應納所得稅額2.4×33%=0.79之萬(wan) 元
三、 按根據從(cong) 事經營活動實際取得的業(ye) 務收入和核定利潤率而確定的應稅收入申報
1、適用範圍
常駐代表機構如僅(jin) 能提供在中國境內(nei) 從(cong) 事居間介紹、代理等服務簽訂的全部合同資料,在合同中載明傭(yong) 金金額的,可以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算納稅;在合同中沒有載明傭(yong) 金金額或者屬於(yu) 同一常駐代表機構的多項業(ye) 務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載明傭(yong) 金金額,一部分合同沒有載明傭(yong) 金金額,不能提供準確的證明檔和正確申報收入額的;或者不能提供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經所在地稅務機關(guan) 審查同意,可以核定其收入額或所得額計算納稅。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對來自香港地區的常駐代表機構,除從(cong) 事商務、法律、會(hui) 計、稅務、審計等各類谘詢服務性業(ye) 務和從(cong) 事各項代理、貿易等各類服務性業(ye) 務的代表機構,應分別采用據實申報和采用按經費支出換算法申報外,不能正確劃分成本費用的,可根據其從(cong) 事經營活動實際取得的業(ye) 務收入,核定利潤率計算征收所得稅。
2、收入額的核定
收入額核定的一般規定是:以介紹商品成交額的3%核定為(wei) 傭(yong) 金收入(業(ye) 務收入),對從(cong) 事廣告代理業(ye) 務的常駐代表機構,按合同協議成交額的15%為(wei) 業(ye) 務收入額。
所得額核定的一般規定是:以常駐代表機構的業(ye) 務收入額的10%為(wei) 應納稅所得額。
例如,某常駐代表機構全年介紹成交貿易合同10份,合同總金額為(wei) 500萬(wan) 元,都沒有在合同內(nei) 載明傭(yong) 金金額,也不能提供成本、費用憑證。經稅務機關(guan) 同意,按核定的收入額作為(wei) 計稅依據計繳營業(ye) 稅和所得稅。已知核定的利潤率為(wei) 10%。:
業(ye) 務收入額=500×3%=15萬(wan) 元
應納營業(ye) 稅=15×5%=0.75萬(wan) 元
應納稅所得額=15×10%=1.5萬(wan) 元
應納所得稅稅額=1.5×33%=0.495萬(wan) 元
常駐代表機構能夠提供有關(guan) 憑證、資料,如接受委托業(ye) 務的委托協議書(shu) 或其它相當的證明文件,證明其在一項代理業(ye) 務中,有一部分業(ye) 務是由其總機構在中國境外進行的,經當地稅務機關(guan) 審核,可以按其收入額的50%核定為(wei) 應在中國納稅的收入額(個(ge) 別情況特殊的,由當地稅務機關(guan) 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再按核定利潤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例如,某常駐代表機構的一項代理業(ye) 務,合同總額為(wei) 200萬(wan) 元,在合同中載明傭(yong) 金7萬(wan) 元,該機構提供的委托協議書(shu) 證明,在這份介紹成交合同業(ye) 務中,有一部分業(ye) 務是總機構在中國境外進行的,其應納稅稅額計算如下:
業(ye) 務收入額=7×50%=3.5萬(wan) 元
應納營業(ye) 稅=3.5×5%=0.175萬(wan) 元
應納稅所得額=3.5×10%=0.35萬(wan) 元
應納所得稅稅額=0.35×33%=0.116萬(wan)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