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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常駐代表辦事處設立程序簡介

外國企業(ye) 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的詳細程序,在全國各地有略有差別,但基本程序是一致的,這些基本程序是國家法律的強製要求。外國企業(ye) 在華設立辦事處的手續,共分三個(ge) 階段:

第一階段:辦理審批手續

第一階段是辦理審批手續。外企委任即通過中國政府授權的和審批機關(guan) 認可的中國單位做為(wei) 承辦單位,由承辦單位代該外企向中國的審批機關(guan) 報送各種審批材料,辦理申報手續,這一階段的最後結束以審批機關(guan) 頒發《外國(地區)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批準證書(shu) 》為(wei) 標誌。

審批部門

按照中國法律,從(cong) 事不同業(ye) 務的外國企業(ye) 在中國設立辦事處,需經不同的政府部門審批。未經批準,外企不得在中國設立辦事處,其人員不得以辦事處人員的身份從(cong) 事業(ye) 務活動,不準在住處設置外國企業(ye) 的標誌。

中國法律規定的審批機關(guan) 根據各政府部門的職責分工確定。目前有權審批外國企業(ye) 辦事處的中國政府機關(guan) 是:

1、 外經貿部
外國貿易公司、製造廠商、貨運代理商、承包商、谘詢公司、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和其它經濟貿易組織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辦事處,外經貿部是審批主管機關(guan) 。

2、 中國人民銀行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外國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在中國境外注冊(ce) 的商業(ye) 銀行、投資銀行、商人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匯經紀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資性租賃公司等。

3、 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hui)
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hui) 批準。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1998年中國政府機構改革後,保險業(ye) 的審批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轉移到新成立的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hui) 。

4、 交通部
外國海運企業(ye) 、船舶代理企業(ye) 、多式聯運企業(ye) 以及其它與(yu) 航運相關(guan) 的企業(ye) 和組織,從(cong) 事公路運輸業(ye) 的外國企業(ye) 和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設立辦事處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批準。

5、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ye) 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當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局
外國政府旅遊部門、政府間國際旅遊組織和外國旅遊企業(ye) 在中國設立辦事處,需經中國旅遊局批準。

7、 財政部
外國會(hui) 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辦事處,應經中國注冊(ce) 會(hui) 計師協會(hui) 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批準,中國財政部頒發批準證書(shu) 。

8、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中國,廣告業(ye) 的主管機關(guan) 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工商局1986年10月7日《關(guan) 於(yu) 外國廣告企業(ye) 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批準權限的通知》規定:“外國廣告企業(ye) 在我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同時,外經貿部於(yu) 1995年2月13日頒布的《關(guan) 於(yu) 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ye) 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規定外國廣告公司在華設立辦事處,必須報外經貿部審批。

9、 司法部
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經中國司法部批準。

除上述審批部門外,對於(yu) 從(cong) 事其它業(ye) 務的外國企業(ye) ,根據中國的現行法規,按照企業(ye) 管理的分工,由分管該行業(ye) 的政府部門審批。如果幾個(ge) 不同行業(ye) 的外國企業(ye) 共同申請設立一個(ge) 綜合性的辦事處,則應當由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作為(wei) 審批主管部門,受理設立辦事處的申請,由外經貿部會(hui) 商其它有關(guan) 部門後審批。

外經貿部將其對外國企業(ye) 辦事處的審批權限下放至各省、市、自治區的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hui) 。在實際操作中,外經貿部和地方的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hui) 共同負責審批外國企業(ye) 辦事處。

第二階段:工商登記手續

外國企業(ye) 辦事處經審批機關(guan) 批準後,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登記手續。未經登記,擅自從(cong) 事辦事處業(ye) 務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有權責令其停止業(ye) 務活動,並處以人民幣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如果出現這種情況,除經濟損失外,外國企業(ye) 會(hui) 遭受名譽上的損失,對其以後進入中國十分不利。因此,辦理登記注冊(ce) 手續對於(yu) 外國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十分重要。

根據中國的法律和實踐,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 批準機關(guan) 頒發的批準證書(shu) ;
2、 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印製的外國(地區)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申請表;
3、 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印製的外國(地區)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登記表;
4、 外國企業(ye) 申請登記辦事處的申請書(shu) ;
5、 該外國企業(ye) 合法的開業(ye) 證明;
6、 該外國企業(ye) 的資信證明;
7、 首席代表的委任書(shu) ;
8、 首席代表、代表的簡曆;
9、 外籍人員護照及身份證明的影印件;
10、 辦公場所租賃協議或證明;
11、 首席代表的照片若幹張。

上述文件之內(nei) 容和格式與(yu) 提交給審批機關(guan) 的文件基本相同。應當注意,不同地區的登記機關(guan) 要求提交的文件會(hui) 有所不同,外國企業(ye) 在申請登記辦事處時,應當與(yu) 當地的承辦人或中介機構具體(ti) 核實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的具體(ti) 要求。

登記機關(guan) 核準登記後,將頒發辦事處登記證,並向辦事處的中外雇員頒發工作證。辦事處成立日期是登記證頒發之日,而不是批準證書(shu) 頒發之日。

第三階段:設立後登記手續

第三階段是設立後登記手續。外國企業(ye) 辦理完畢工商登記手續後,需要前往銀行、海關(guan) 、稅務、公安局等部門辦理登記和其它手續。

在領取工商登記證書(shu) 後,外國企業(ye) 辦事處應該辦理以下手續:
1. 向技術監督部門申請機構代碼;
2. 銀行開戶手續;
3. 在海關(guan) 辦理進口辦公設備的手續;
4. 在當地稅務局涉外分局辦理納稅登記手續;
5. 在由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服務公司辦理雇傭(yong) 中國雇員的手續;
6. 在當地勞動部門辦理外國人員工作許可手續;
7. 在當地公安局辦理常駐代表機構備案手續、外國人員長期居留手續和刻印公章手續。

上述登記工作完成後,對上述登記內(nei) 容的任何變更應當經審批和登記機關(guan) 審批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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