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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處首席代表權責和代表處的經營範圍

首席代表(Chief Representative

外國企業(ye) 常駐中國代表處的首席代表是辦事處的負責人。但是,中國法律並未對辦事處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權限作出明確規定。由於(yu) 中國法律無明確規定,對於(yu) 首席代表或代表簽署的文件是否對外國企業(ye) 具有約束力尚無定論。

進一步而言,如果第三方就首席代表或代表所作的超出其權限的行為(wei) 而向外國企業(ye) 提出索賠或要求,中國法律未規定該外國企業(ye) 是否可以以外國企業(ye) 辦事處首席代表的行為(wei) 超越了其權限範圍而對抗第三人。因此,為(wei) 了在實踐操作中避免出現問題,外國企業(ye) 在設立辦事處時,對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從(cong) 而限製首席代表或代表的行為(wei) 可能產(chan) 生的約束外國企業(ye) 的效力。

雇傭(yong) 人員

外國企業(ye) 常駐中國代表處不能直接聘用中國工作人員,而是要委托當地的外事服務或政府指定的單位辦理中國工作人員的聘用手續。上述外事服務公司,與(yu) 中國個(ge) 人簽訂雇傭(yong) 合同,負責管理職工個(ge) 人的檔案,發放工資並提供退休、保險、醫療等各種服務。外事服務公司將這些中國職工外派到辦事處工作,由外國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和該外事服務公司簽訂一份服務合同。因此,從(cong) 法律意義(yi) 上講,辦事處的中國雇員與(yu) 辦事處之間並無直接的雇傭(yong) 關(guan) 係,它們(men) 之間是一種勞務關(guan) 係,外事服務公司與(yu) 中國雇員之間的關(guan) 係才是雇傭(yong) 關(guan) 係。

因為(wei) 外國企業(ye) 常駐中國代表處不是其中國工作人員的雇主,代表處無法定義(yi) 務必須遵守中國勞動法關(guan) 於(yu) 雇主和雇員之間的權利義(yi) 務的規定。在實踐中,雖然辦事處往往把自己視為(wei) 是中國雇員的雇主,而盡量遵守中國勞動法的各種規定,但是,由於(yu) 代表處地位的特殊性,代表處沒有能力和資格提供某些勞動法規定的雇主的強製性義(yi) 務。如養(yang) 老保險,中國不允許辦事處為(wei) 其中國雇員購買(mai) ,隻能由外事服務公司提供。

通常,外事服務公司向辦事處收取一定的服務費,而外事服務公司將該費用的一部分支付給外國企業(ye) 常駐中國代表處的雇員作為(wei) 工資,其它一部分用於(yu) 支付各種社會(hui) 保險等福利,然後將剩餘(yu) 部分作為(wei) 外事服務公司的利潤。作為(wei) 辦事處的雇員,其從(cong) 外事服務公司得到的報酬較少,因此代表處往往另行直接支付給其雇員津貼,以達到雇員和代表處之間商談的工資標準。

這種製度目前正在發生變化,許多外事服務公司已開始采取靈活的態度,例如它們(men) 願意隻向辦事處收取最低的人頭費,該費用中不包括雇員的任何工資和社會(hui) 福利,這樣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減輕代表處的負擔。

代表處的經營範圍及運營權力

外國企業(ye) 常駐中國代表處的經營範圍最初應當在向審批機關(guan) 提交的文件中寫(xie) 明,由審批機關(guan) 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批準和確認後,該經營範圍將被規定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上。外國企業(ye) 的駐華常駐代表機構隻能在其登記證規定的範圍內(nei) 從(cong) 事活動。

一般的外國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隻能在中國境內(nei) 從(cong) 事非直接經營活動,代表外國企業(ye) 進行外國企業(ye) 的業(ye) 務範圍內(nei) 的聯絡、產(chan) 品推廣、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業(ye) 務活動。但是,如果中國和該外國企業(ye) 所在國政府簽訂有雙邊條約,該雙邊條約明確規定外國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在華從(cong) 事直接經營活動的,則應當按照這些規定辦理。

在實踐中,一般外國企業(ye) 辦事處的登記證上都注明不得從(cong) 事直接經營活動或類似字樣。但是,中國法律對於(yu) 經營活動的概念並無準確的定義(yi) 。

雖然中國法律不允許辦事處從(cong) 事直接經營活動,但並不意味著辦事處不得從(cong) 事任何經濟活動。辦事處有權從(cong) 事維持其運營所必須的經濟活動,簽訂維持辦事處運營所必須的經濟合同。例如,為(wei) 了辦公需要,辦事處必須購置辦公用具。

顯而易見,一個(ge) 代表處與(yu) 一家計算器公司簽訂的購買(mai) 一台計算器供其自用的購銷合同,應當視為(wei) 有效合同,代表處簽訂該合同,僅(jin) 是為(wei) 了其自身運轉和存在的需要,並未超越其經營範圍。相反,如果辦事處與(yu) 某家計算器公司簽訂了購買(mai) 一台計算器的合同,其目的是為(wei) 了將這台計算器轉賣給第三方以營利,則這種購銷活動應視為(wei) 是商業(ye) 活動,是一種經營行為(wei) ,代表處從(cong) 事該類活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並處以人民幣二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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