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ye) 常駐中國辦事處的定義(yi)
外國企業(ye) 常駐中國辦事處(代表處,代表機構),在法律上又稱外國企業(ye) 在華常駐代表處,是指依據中國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的主要從(cong) 事外國企業(ye) 經營範圍內(nei) 之業(ye) 務聯絡和接洽的機構。從(cong) 理論上講,外國企業(ye) 辦事處在未得到相關(guan) 審批機構特別批準前,不得在華從(cong) 事辦事處總部經營範圍之內(nei) 的經營活動,更不得超逾辦事處總部所從(cong) 事的經營範圍以外的業(ye) 務活動,如果目前暫時不急於(yu) 在大陸 設廠,而希望先到大陸做市場調查、宣傳(chuan) 產(chan) 品或提供大陸客戶售後服務,那麽(me) 辦事處就是最富彈性且設立成本最低的選擇。
辦事處設立條件
在申請設立機構之過程中,中國政府審批機關(guan) 對外國企業(ye) 辦事處設立之審核是比較嚴(yan) 格的。主要從(cong) 設立主體(ti) 資格、設立地點、首席代表或代表之任 職資格及資信狀況等幾個(ge) 方麵上加以審查和限製。
1. 從(cong) 設立辦事處的主體(ti) 資格而言,凡外國的貿易商、製造廠商、貨運代理商、承包商、谘詢公司、廣告公司、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和其它經濟貿易組織,均可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但是外國政府機構和國際組織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則適用於(yu) 政府間的相關(guan) 協議,外籍人員也不得以個(ge) 人名義(yi) 在華設立辦事機構。
2. 從(cong) 設立辦事處的資格條件上講,設立辦事處應具備下列條件:
(1) 外國企業(ye) 應依法成立1年以上,台灣企業(ye) 在大陸設立辦事處,依法應成立5年以上
(2) 除台灣企業(ye) 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央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審批,其餘(yu) 的,均由省級外經貿委負責審批。同時,報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備案。
3. 設立辦事處時外國企業(ye) 需具備與(yu) 中國企業(ye) 往來證明,例如:貿易合約。
辦事處適合的行業(ye)
外國企業(ye) 在中國設立辦事處,以目前大陸內(nei) 銷之開放程度來衡量,適合的行業(ye) 有:
1、 外商產(chan) 品之中國地區代理商,可配合保稅倉(cang) 庫或進出口公司操作。
2、 精密儀(yi) 器、設備製造商之大陸售後服務。
3、 意圖進軍(jun) 大陸市場之台灣貿易進出口商,配合大陸外貿進出口公司(類似台灣報關(guan) 行),就可以完成進出口動作,基本上設立辦事處,就已具備類似貿易公司的功能了。
4、 知識產(chan) 權型企業(ye) ,可在中國代表其母公司授權其產(chan) 權之使用,並有監督盜版侵權之舉(ju) 發功能。
辦事處設立程序簡介
外國企業(ye) 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的詳細程序,在全國各地有略有差別,但基本程序是一致的,這些基本程序是國家法律的強製要求。外國企業(ye) 在華設立辦事處的手續,共分三個(ge) 階段:
第一階段:工商登記手續
第二階段:設立後登記手續
申報材料
外國企業(ye) 申請設立辦事處應向審批機關(guan) 提交以下證件和文件:
1、 該企業(ye) 董事長提出的申請書(shu) ,內(nei) 容包括企業(ye) 的簡介、設立辦事處的目的、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派駐人員(首席代表、一般代表)、業(ye) 務範圍、駐在期限、辦公地點等。
2、 由該企業(ye) 所在國有關(guan) 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ye) 證明(影本)。
3、 與(yu) 該企業(ye) 有業(ye) 務來往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4、 該企業(ye) 董事長委任常駐代表處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委任授權書(sh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