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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處簡介

外國企業(ye) 常駐中國辦事處的定義(yi)

外國企業(ye) 常駐中國辦事處(代表處,代表機構),在法律上又稱外國企業(ye) 在華常駐代表處,是指依據中國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的主要從(cong) 事外國企業(ye) 經營範圍內(nei) 之業(ye) 務聯絡和接洽的機構。從(cong) 理論上講,外國企業(ye) 辦事處在未得到相關(guan) 審批機構特別批準前,不得在華從(cong) 事辦事處總部經營範圍之內(nei) 的經營活動,更不得超逾辦事處總部所從(cong) 事的經營範圍以外的業(ye) 務活動,如果目前暫時不急於(yu) 在大陸 設廠,而希望先到大陸做市場調查、宣傳(chuan) 產(chan) 品或提供大陸客戶售後服務,那麽(me) 辦事處就是最富彈性且設立成本最低的選擇。

辦事處設立條件

在申請設立機構之過程中,中國政府審批機關(guan) 對外國企業(ye) 辦事處設立之審核是比較嚴(yan) 格的。主要從(cong) 設立主體(ti) 資格、設立地點、首席代表或代表之任 職資格及資信狀況等幾個(ge) 方麵上加以審查和限製。

1. 從(cong) 設立辦事處的主體(ti) 資格而言,凡外國的貿易商、製造廠商、貨運代理商、承包商、谘詢公司、廣告公司、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和其它經濟貿易組織,均可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但是外國政府機構和國際組織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則適用於(yu) 政府間的相關(guan) 協議,外籍人員也不得以個(ge) 人名義(yi) 在華設立辦事機構。

2. 從(cong) 設立辦事處的資格條件上講,設立辦事處應具備下列條件:
(1) 外國企業(ye) 應依法成立1年以上,台灣企業(ye) 在大陸設立辦事處,依法應成立5年以上
(2) 除台灣企業(ye) 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央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審批,其餘(yu) 的,均由省級外經貿委負責審批。同時,報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備案。

3. 設立辦事處時外國企業(ye) 需具備與(yu) 中國企業(ye) 往來證明,例如:貿易合約。

辦事處適合的行業(ye)

外國企業(ye) 在中國設立辦事處,以目前大陸內(nei) 銷之開放程度來衡量,適合的行業(ye) 有:

1、 外商產(chan) 品之中國地區代理商,可配合保稅倉(cang) 庫或進出口公司操作。

2、 精密儀(yi) 器、設備製造商之大陸售後服務。

3、 意圖進軍(jun) 大陸市場之台灣貿易進出口商,配合大陸外貿進出口公司(類似台灣報關(guan) 行),就可以完成進出口動作,基本上設立辦事處,就已具備類似貿易公司的功能了。

4、 知識產(chan) 權型企業(ye) ,可在中國代表其母公司授權其產(chan) 權之使用,並有監督盜版侵權之舉(ju) 發功能。

辦事處設立程序簡介

外國企業(ye) 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的詳細程序,在全國各地有略有差別,但基本程序是一致的,這些基本程序是國家法律的強製要求。外國企業(ye) 在華設立辦事處的手續,共分三個(ge) 階段:

第一階段:工商登記手續

第二階段:設立後登記手續

申報材料

外國企業(ye) 申請設立辦事處應向審批機關(guan) 提交以下證件和文件:

1、 該企業(ye) 董事長提出的申請書(shu) ,內(nei) 容包括企業(ye) 的簡介、設立辦事處的目的、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派駐人員(首席代表、一般代表)、業(ye) 務範圍、駐在期限、辦公地點等。

2、 由該企業(ye) 所在國有關(guan) 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ye) 證明(影本)。

3、 與(yu) 該企業(ye) 有業(ye) 務來往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4、 該企業(ye) 董事長委任常駐代表處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委任授權書(sh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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