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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外資代表處是如何征稅

(一) 據實方法申報納稅
從(cong) 事商務,法律,稅務,會(hui) 計,審計等各類谘詢服務性的代表機構,必須建立健全會(hui) 計賬簿,正確計算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據實申報納稅。

(二) 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法申報納稅:
1、適用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法的代表處包括:
(1) 從(cong) 事各項代理,貿易(除自營貿易)等各類服務性代表機構。
(2) 廣告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從(cong) 事的承攬或代理廣告業(ye) 務。
(3) 旅遊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為(wei) 旅遊者提供的服務活動(如辦理簽證、收取費用、代訂機票、導遊、聯係食宿)。
考慮到此類代表機構從(cong) 事的各項業(ye) 務,主要是依照其總機構的要求開展的,沒有直接與(yu) 接受服務者簽定合同或協議,其提供服務應歸屬於(yu) 該代表機構的收入,通常由其總機構統一收取。對此類代表機構同意采取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的辦法確定收入,並據以證稅。
2、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
在中國境內(nei) 、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chan) )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代表機構對上述經費支出額必須據實向稅務機關(guan) 申報,並提供有關(guan) 部門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
3、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算征收營業(ye) 稅和所得稅的公式
營業(ye) 稅: 本期(季度)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10%-營業(ye) 稅稅率5%)=收入額
收入額*營業(ye) 稅稅率5%=應納所得稅額

企業(ye) 所得稅: 本期(季度)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10%-營業(ye) 稅稅率5%)=收入額
收入額*核定利潤率10%=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25%=應納所得稅額
4、與(yu) 經費支出相關(guan) 的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guan) 於(yu) 外國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63號)規定:“代表機構以貨幣形式用於(yu) 我國境內(nei) 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可不計入代表機構用以換算收入計稅的經費支出額。”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guan) 於(yu) 外國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的滯納金、罰款不列入其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證稅的批複》(國稅函發[1991]726號)規定:“外國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在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時,可不列作經費支出,計算繳納所得稅,”

(三) 核定方法申報納稅;

1、上述兩(liang) 類(據實、經費)以外從(cong) 事應稅業(ye) 務的代表機構,可根據其從(cong) 事經營活動實際取得的業(ye) 務收入(包括由其總機構統一收取的),按期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報納稅:除上述兩(liang) 類以外從(cong) 事應稅業(ye) 務的代表機構的應稅業(ye) 務活動通常是指
(1) 集團或控股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為(wei) 其集團內(nei) 公司提供的各項服務活動。
(2) 銀行金融等機構設立的代表機構兼營的投資谘詢或其他谘詢服務。
(3) 運輸企業(ye) 設立的代表機構就運輸業(ye) 務各環節為(wei) 客戶提供的服務。
(4) 代表機構為(wei) 客戶提供的其他應稅業(ye) 務活動。
2、不予征稅業(ye) 務活動
代表機構僅(jin) 為(wei) 其總機構的產(chan) 品生產(chan) 製造以及銷售該自產(chan) 產(chan) 品的業(ye) 務,在中國進行了解市場情況、提供商情資料、聯絡及其他準備性、輔助性活動。不包括代表機構為(wei) 本公司的各類代理、服務性業(ye) 務而進行的同類或相關(guan) 業(ye) 務活動。

注意事項: 2009年5月31日前所有的代表機構進行非居民企業(ye) (外國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及非法人外資金融機構)匯算清繳自行申報,逾期將有稅務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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