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外商代表處無法直接進行商務活動,進而沒有收入,但是他們(men) 仍然有納稅申報和支付的責任。
一.營業(ye) 稅&企業(ye) 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國稅發[2003]28號,外商代表處計算應納稅額共有三種方式。
(1)按實納稅(查賬征收)
計算公式:
應納營業(ye) 稅款=傭(yong) 金、手續費收入×5%
應納企業(ye) 所得稅款=(收入-成本費用)×33%(分30%和3%)
適用對象:
對國稅發[1996]165號第一條第一款第2項列舉(ju) 的從(cong) 事商務、法律、稅務、會(hui) 計、審計等各類谘詢服務性的代表機構,必須建立健全會(hui) 計賬簿,正確計算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據實申報納稅。
(2)按經費支出額均衡換算收入額納稅(成本附加法)
如果外國代表處已參與(yu) 了涉稅業(ye) 務,但無法正確核算其收入情況下,則按相應的支出換算相應收入額依法進行納稅申報並計算征收各稅。應納各稅計算方法,按(85)財稅外字第200號文件規定,核定利潤率1O%,營業(ye) 稅稅率5%。
計算公式:
應納營業(ye) 稅=本期經費支出額÷(1-10%-5%)×5%
應納企業(ye) 所得稅=本期經費支出額÷(1-10%-5%)×10%×33%
適用對象:
對國稅發[1996]165號第一條第一款第1、4、5項列舉(ju) 的從(cong) 事各項貿易、代理服務,廣告,旅行社等各類服務性代表機構,考慮到此類代表機構從(cong) 事的各項業(ye) 務,主要是依照其總機構的要求開展的,沒有直接與(yu) 接受服務者簽訂合同或協議,其提供服務應歸屬於(yu) 該代表機構的收入,通常由其總機構統一收取。對此類代表機構統一采取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的辦法確定收入,並據以征稅。最常見的基礎是按經費支出額均衡換算收入額納稅的方式。
(3)按實際取得的收入核定利潤率納稅
計算公式:
應納營業(ye) 稅款=收入×適用稅率
應納企業(ye) 所得稅款=收入×10%×33%
適用對象:
國稅發[1996]165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除上述兩(liang) 類以外從(cong) 事應稅業(ye) 務的代表機構,可根據其從(cong) 事經營活動實際取得的業(ye) 務收入(包括由其總機構統一收取的),按期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報納稅;稅務機關(guan) 進一步明確了應稅項目和非應稅項目。凡當年度內(nei) 沒有取得業(ye) 務收入的,可在年度終了後的一個(ge) 月內(nei) ,申報其年度經營情況。
稅收免征項目:
凡是由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或者民間組織設立的外商代表處有權申請免稅。
二.個(ge) 人所得稅
首席代表和總代表應該向稅務機關(guan) 按月申報個(ge) 人所得稅。無論收入是否來源於(yu) 中國境內(nei) ,都需要向稅務機關(guan) 提交由總部出具的月收入確認書(shu) 。稅務機關(guan) 不接受外商代表在中國零收入。
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薪-1000元-附加費用(3200元)-其它項目支出
應納個(ge) 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ge) 人所得稅稅目稅率
(適用於(yu) 工資薪金所得)
級 數 全 月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稅 率 速 扣
第一級 500元以下 5% 0
第二級 500-2000元 10% 25
第三級 2000-5000元 15% 125
第四級 5000-20000元 20% 375
第五級 20000-40000元 25% 1375
第六級 40000-60000元 30% 3375
第七級 60000-80000元 35% 6375
第八級 80000-100000元 40% 10375
第九級 100000元以上 45% 15375
稅收減免
下列項目免收個(ge) 人所得稅:
在中國工作的外交機構(包括大使,部長,事務負責人等外交官頭銜的領事館工作人員),領事和大使館的工作人員來源於(yu) 中國境內(nei) 的所得,根據中國相關(guan) 法律免征所得稅。
下列項目暫免個(ge) 人所得稅:
1. 符合國家規定的外籍專(zhuan) 家(如按照世界銀行貸款協議又該行直接派往中國工作者,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中國工作者,援助國派往中國轉為(wei) 該國無償(chang) 援助項目工作者,某些來華工作而工資、薪金由外方負擔的專(zhuan) 家等)的工資、薪金所得。
2. 外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者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夥(huo) 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按照合理的標準取得的出差補貼,取得的探親(qin) 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從(cong) 外商投資企業(ye) 取得的股息、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