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處經營範圍
外國企業(ye) 代表處,又稱外國企業(ye) 在華常駐代表處。代表處的經營範圍最初應當在向登記機關(guan) 提交的文件中寫(xie) 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確認後(特殊行業(ye) 需審批),該經營範圍將被規定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上。外國企業(ye) 的駐華常駐代表機構隻能在其登記證規定的範圍內(nei) 從(cong) 事活動。
一般的外國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隻能在中國境內(nei) 從(cong) 事非直接經營活動,代表外國企業(ye) 進行外國企業(ye) 的業(ye) 務範圍內(nei) 的聯絡、產(chan) 品推廣、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業(ye) 務活動。但是,如果中國和該外國企業(ye) 所在國政府簽訂有雙邊條約,該雙邊條約明確規定外國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在華從(cong) 事直接經營活動的,則應當按照這些規定辦理。
雖然法律不允許辦事處從(cong) 事直接經營活動,但並不意味著辦事處不得從(cong) 事任何經濟活動。辦事處有權從(cong) 事維持其運營所必須的經濟活動,簽訂維持辦事處運營所必須的經濟合同。
二、代表處設立程序
根據《關(guan) 於(yu) 部分外國(地區)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實行直接登記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業(ye) 企業(ye) 外,外國企業(ye) 在上海設立代表處實行直接工商登記,無需外經委審批。設立外國企業(ye) 代表處,應委托具有企業(ye) 登記代理資質的公司代理申辦程序。全套設立程序如下:
1. 市對經貿委接受承辦單位代外國企業(ye) 申請設立代表機構齊全的申報材料後,30日內(nei) 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jue) 定
2. 外國企業(ye) 被批準設立機構後,由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在規定的發證時間內(nei) ,向審批機關(guan) 領取批準書(shu) 。並在批準之日起的30天內(nei) ,持批準證書(shu) 到登記機關(guan) 辦理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登記手續的,批準證書(shu) 自行時效,由審批機關(guan) 收回批準證書(shu)
3. 常駐代表機構如需延期,外國企業(ye) 須提前60天通過原承辦單位向審批機關(guan) 提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4. 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或提前終止業(ye) 務活動,應在終止前30天提出申請,並於(yu) 清理債(zhai) 務、稅務和其他有關(guan) 事宜,辦理工商登記、長期居留及海關(guan) 備案等注銷手續
辦理事項和主管部門
工商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
刻製公章:公安局
企業(ye) 代碼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
統計登記:統計局
外匯許可證:外匯管理局
稅務登記:稅務局對外稅務分局
海關(guan) 備案登記:海關(guan)
健康證明:衛生檢疫站
外籍代表就業(ye) 證:勞動和社會(hui) 保障局
外籍代表居留證和工作簽證: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
上述登記工作完成後,對上述登記內(nei) 容的任何變更應當經登記機關(guan) 審批登記。
三、注冊(ce) 代表處所需文件
1. 外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信(原件)
該申請信應該簡要介紹該外企的情況及其在中國境內(nei) 的經營活動。同時申請信還應當列明所提交的文件清單。如果外國企業(ye) 認為(wei) 需向審批機關(guan) 提供任何其它數據,應在其申請信中說明。此書(shu) 由代理機構根據代表機構所提供材料內(nei) 容代寫(xie) ,並由該董事或總經理簽名。
申請信應當簡明扼要,必須包括下列主要數據:
(1) 該外國公司的情況及其在中國境內(nei) 的經營活動;
(2) 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
(3) 常駐代表機構的目的;
(4) 從(cong) 事的業(ye) 務範圍;
(5) 首席代表的姓名;
(6) 常駐代表機構的駐在期限;
(7) 常駐代表機構的地址。
申請信應當使用提出申請的外國企業(ye) 的信頭紙。
2. 外企的銀行資金證明(原件3份)
該資信證明是一封簡短的信函,應由外國公司的開戶行簽發,簡要介紹該外國公司的資信情況。資信證明必須包括下列數據:
(1) 該外國企業(ye) 的名稱及賬號;
(2) 該外國企業(ye) 通常的存款額,例如申請書(shu) 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額;
(3) 對於(yu) 該外國公司的資信情況的簡要評價(jia) 。
開出資信證明的銀行應當是與(yu) 該外企有業(ye) 務往來的銀行。資信證明應當印在銀行的抬頭紙上,並由授權人員簽字。
3. 首席代表的任命書(shu) (原件3份)
該任命書(shu) 應當簡明扼要,主要內(nei) 容為(wei) 提出申請的外國企業(ye) 任命何人為(wei) 常駐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一般應當印在申請企業(ye) 的信紙上,此書(shu) 由代理機構根據代表機構所提供材料內(nei) 容代寫(xie) ,並由該外國企業(ye) 的董事長、總經理或其它負責人簽字。
由該企業(ye) 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委任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權書(shu) ,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簡曆及身份證件(複印件)如董事長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權書(shu) 必須由該企業(ye) 董事會(hui) 兩(liang) 名以上董事簽署,不設董事會(hui) 的企業(ye) 由執行董事簽署有關(guan) 文件
4. 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駐代表的簡曆、護照的複印件和照片2張
簡曆使用公司正式信箋,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婚姻等。簡曆應從(cong) 高中學曆開始至所在的公司止,時間應具有連貫性。
5. 涉外辦公樓的租約以及房產(chan) 證
外國公司在上海設立辦事處,必須向登記機關(guan) 提交一份已經簽訂的辦公室租約,有關(guan) 租賃辦公室的意向書(shu) 或者購買(mai) 房產(chan) 的證明。這主要是為(wei) 了證明將設立的辦事處有辦公場所。
應當注意,在中國並不是所有的建築物都可以出租給外國企業(ye) 作為(wei) 其辦事處的辦公場所。隻有是經過公安局確認的涉外辦公樓才可租用作為(wei) 代表處的辦公場所。
6. 外國辦事處設立登記表
該表一般由登記機關(guan) 印製,外國企業(ye) 或承辦單位可以從(cong) 登記機關(guan) 直接領取。申報表的主要內(nei) 容是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外國企業(ye) 和即將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的基本情況。
7. 公司成立證書(shu) 或證明
該等文件應為(wei) 公司成立證書(shu) 或相應文件,其格式和內(nei) 容因該外國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國家和地區不同而不同。外國(地區)企業(ye) 所在國或地區的有關(guan) 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ye) 證明如不能提供原件,應當提交經當地公證機關(guan) 出具的公證文件、使領館出具的認證文件或律師出香港企業(ye) 提交合法開業(ye) 證明和該企業(ye) 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授權書(shu) 可以提供原件;也可以提交由香港的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的,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簽章轉遞,並附以附件確認本的證明文件。
8.外國企業(ye) 情況介紹
提供企業(ye) 概況,包括企業(ye) 名稱、注冊(ce) 地址、經營範圍、員工人數、營業(ye) 額、海外分支機構、董事長及總經理姓名等。
9. 注意事項
1)上述文件必須用中文編製,如果采用外文,各審批機關(guan) 均要求附有中文譯文。
2)上述文件如未注明為(wei) 複印件的,均須提交原件。
3)按要求提交複印件的材料,應由申請人加蓋公章,並注明與(yu) 原件一致。
辦理依據:根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一九九五年第3號令《關(guan) 於(yu) 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ye) 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