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微企業(ye) 普惠性稅收優(you) 惠政策
為(wei) 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ye) 發展,實施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實施小微企業(ye) 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wan) 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guan) 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以下簡稱4號公告)明確了此項優(you) 惠的具體(ti) 征管措施,主要涉及銷售額確定、納稅期限選擇、發票開具管理及特定事項安排等。
(一)銷售額確定
適用普惠性增值稅優(you) 惠的銷售額為(wei) 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wan) 元(以1個(ge) 季度為(wei) 1個(ge) 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wan) 元,下同)。需要注意三類特殊情形,一是剔除不動產(chan) 銷售的影響。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wei) ,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wan) 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chan) 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wan) 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an) 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二是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時,以差額後的銷售額填入“免稅銷售額”相關(guan) 欄次。三是其他個(ge) 人出租不動產(chan) 分期確認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ge) 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chan) 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nei) 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wan) 元的,免征增值稅。此項政策延續了《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的規定,4號公告將免稅標準從(cong) 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wan) 元進一步上調至10萬(wan) 元。
需要注意的是,該項普惠性稅收優(you) 惠同樣適用於(yu) 預繳情形。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ge) 體(ti) 工商戶銷售不動產(chan) ,按現行政策規定應預繳增值稅的,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wan) 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4號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退還。其他個(ge) 人銷售不動產(chan) ,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如:其他個(ge) 人將購買(mai) 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等符合免稅條件的,仍可繼續享受免稅;如不符合免稅條件的,則應按現行政策規定納稅。
(二)納稅期限選擇
為(wei) 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公告明確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根據其實際經營情況選擇以1個(ge) 月或1個(ge) 季度為(wei) 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ge) 會(hui) 計年度內(nei) 不得變更。
(三)發票開具管理
按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自行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應就其所開具發票對應的應稅行為(wei) 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wan) 元,當期因代開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可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退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申請退稅的前提條件是追回所開具的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全部聯次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zhuan) 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wan) 元的,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係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係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wan) 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並就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四)特定事項安排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幹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轉登記納稅人按規定再次登記為(wei) 一般納稅人後,不得再轉登記為(wei) 小規模納稅人。4號公告對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ge) 月(以1個(ge) 月為(wei) 1個(ge) 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ge) 季度(以1個(ge) 季度為(wei) 1個(ge) 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wan) 元的一般納稅人,允許在2019年12月31日前,再次選擇轉登記為(wei) 小規模納稅人。即曾在2018年選擇轉登記的納稅人,在2019年仍可選擇轉登記。但2019年選擇轉登記的,再次登記為(wei) 一般納稅人後,就不得再轉登記為(wei) 小規模納稅人了。
二、深化增值稅改革相關(guan) 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guan) 總署關(guan) 於(yu) 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guan) 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下調了增值稅稅率,同步出台了加計抵減、旅客運輸服務納入可抵扣範圍、不動產(chan) 一次性抵扣、農(nong) 產(chan) 品加計扣除等配套措施,並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製度。
(一)稅率下調
39號公告進一步調整增值稅稅率,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wei) 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wei) 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wei) 9%。《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guan) 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以下簡稱14號公告)就降低稅率政策實施後,納稅人開具紅字發票的稅率選擇問題予以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wei) ,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稅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後稅率,納稅人發生上述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加計抵減
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是推進增值稅實質性減稅的重要舉(ju) 措之一,適用於(yu) “四項服務”行業(ye) 中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政策執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四項服務”是指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等生產(chan) 、生活性服務業(ye) 。對於(yu) 存在除上述四項服務之外的兼營情形,納稅人提供四項服務所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必須超過50%,即納稅人的生產(chan) 經營以提供上述四項服務為(wei) 主,方可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加計抵減政策按年適用,但對2019年4月1日(含)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ge) 月或取得首筆經營收入起3個(ge) 月內(nei) ,其四項服務的銷售額占比超過50%的,自登記為(wei) 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加計抵減的計算公式主要有兩(liang) 個(ge) ,分別為(wei)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yu) 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抵減計算分為(wei) 兩(liang) 步,第一步計算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第二步分情形抵減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需重點把握四個(ge) 方麵,一是加計抵減額不同於(yu) 進項稅額,加計抵減額直接抵減應納稅額,而進項稅額用於(yu) 抵扣銷項稅額。為(wei) 確保留抵稅額的真實準確,需維持進項稅額的正常核算,避免加計抵減對出口退稅和留抵退稅的影響。二是發生進項稅額轉出時,其相應的加計抵減額應同步調減。三是加計抵減政策僅(jin) 適用於(yu) 境內(nei) 環節,出口、跨境業(ye) 務對應的進項稅額均不得加計抵減。還需注意的是,加計抵減的境內(nei) 進項稅額並不限於(yu) 四項服務所取得的進項稅,而是涵蓋納稅人取得的,按增值稅現行規定允許從(cong) 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全部進項稅額。四是要準確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餘(yu) 等變動情況,申報時按規定填報加計抵減台賬,控製當期可計提的加計抵減額。
14號公告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chan) 、生活性服務業(ye) 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同時兼營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的業(ye) 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ye) 。
(三)旅客運輸服務納入可抵扣範圍
納稅人購進國內(nei) 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cong) 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取得不同的運輸服務票據,其進項稅額的計算方法有所不同,具體(ti) 如下: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或電子普通發票的,為(wei) 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取得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wei) “(票價(jia) +燃油附加費)÷(1+9%)×9%”;取得鐵路車票的,為(wei) “票麵金額÷(1+9%)×9%”;取得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考慮此類運輸單位多選擇簡易征稅方式,且客票票麵無法判斷運輸單位使用何種計稅方法,暫按3%征收率換算不含稅價(jia) 款,其進項稅額為(wei) “票麵金額÷(1+3%)×3%”。
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抵扣需關(guan) 注以下六個(ge) 方麵。一是該政策僅(jin) 適用於(yu) 國內(nei) 旅客運輸服務。二是除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或電子普通發票外,其他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必須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方可計稅抵扣,手寫(xie) 無效。三是因民航發展基金屬於(yu) 政府性基金,不計入航空企業(ye) 的營業(ye) 收入,故航空運輸服務可抵扣進項稅額的計算基數不包括民航發展基金。四是旅客運輸服務進項抵扣需符合進項稅額抵扣的基本規定,如用於(yu) 免稅、簡易計稅等項目的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五是旅客運輸服務必須是與(yu) 本單位建立合法用工關(guan) 係人員發生的。六是票據必須是2019年4月1日之後取得的。
(四)不動產(chan) 一次性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chan) 或者不動產(chan) 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cong) 銷項稅額中抵扣。這裏需要把握兩(liang) 點,一是2019年4月1日(含)以後購入的不動產(chan) 進項稅額應一次性申報抵扣;二是2019年4月1日(不含)以前購入的不動產(chan) ,其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的任一月份申報抵扣,但必須將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一次性在該月申報抵扣,不得為(wei) 調節稅款而分次申報抵扣。
14號公告明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chan) ,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zhuan) 用於(yu) 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ti) 福利或者個(ge) 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並從(cong) 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chan) 淨值率,其中不動產(chan) 淨值率=(不動產(chan) 淨值÷不動產(chan) 原值)×100%。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chan) ,發生用途改變,用於(yu) 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chan) 淨值率。
(五)農(nong) 產(chan) 品加計扣除
2019年4月1日起,農(nong) 產(chan) 品適用稅率調整為(wei) 9%。納稅人購進農(nong) 產(chan) 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同步調整為(wei) 9%。考慮到農(nong) 產(chan) 品深加工行業(ye) 的特殊性,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購進用於(yu) 生產(chan) 或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nong) 產(chan) 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即對農(nong) 產(chan) 品深加工給予1%的加計扣除。
農(nong) 產(chan) 品加計扣除是基於(yu) 其進項稅額計算而得。農(nong) 產(chan) 品進項稅額依據扣除憑證不同,其進項稅額的確定也有所不同,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類型。一是,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或海關(guan) 進口增值稅專(zhuan) 用繳款書(shu) 的,以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或海關(guan) 進口增值稅專(zhuan) 用繳款書(shu) 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wei) 進項稅額。二是,取得(開具)農(nong) 產(chan) 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nong) 產(chan) 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nong) 產(chan) 品買(mai) 價(jia) 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需要注意的是,不論收購或銷售發票,必須是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者銷售自產(chan) 農(nong) 產(chan) 品適用免稅政策開具的普通發票。取得批發零售環節納稅人銷售免稅農(nong) 產(chan) 品開具的免稅發票,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三是,從(cong) 按簡易計稅方法依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處取得的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這裏強調取得的必須是專(zhuan) 票,如果取得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六)試行期末留抵退稅製度
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39號公告規定條件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這裏的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yu) 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nei) 已抵扣的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guan) 進口增值稅專(zhuan) 用繳款書(shu) 、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guan) 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對期末留抵退稅製度予以具體(ti) 明確。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應於(yu) 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nei) ,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抵)稅申請表》。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wei) ,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可以在同一申報期內(nei) ,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wei) 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按期申報免抵退稅。當期可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wei) 零的,應辦理免抵退稅零申報。
此外,為(wei) 保證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有效落實,《財政部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guan)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規定,自2018年7月27日起,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cong)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七)出口退稅率的調整
39號公告還同步下調了出口退稅率,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wei) 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wei) 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wei) 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wei) ,出口退稅率調整為(wei) 9%。39號公告對此給予過渡期安排,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前款所涉貨物勞務、發生前款所涉跨境應稅行為(wei) ,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在計算免抵退稅時,適用稅率低於(yu) 出口退稅率的,適用稅率與(yu) 出口退稅率之差視為(wei) 零,參與(yu) 免抵退稅計算。
此外,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wei) 11%;適用9%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wei) 8%。退稅率的執行時間,以退稅物品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日期為(wei) 準。2019年6月30日前,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退稅率;按調整後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退稅率。
三、重點領域、重點群體(ti) 及其他優(you) 惠政策
2019年上半年出台的增值稅優(you) 惠政策,除小微企業(ye) 普惠性稅收優(you) 惠、深化增值稅改革相關(guan) 政策外,還有針對重點領域、重點群體(ti) 創業(ye) 就業(ye) 及其他優(you) 惠政策,具體(ti) 如下:
(一)養(yang) 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優(you) 惠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明確養(yang) 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醫療機構接受其他醫療機構委托,按照不高於(yu) 地(市)級以上價(jia) 格主管部門會(hui) 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guan) 部門製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jia) 格(包括政府指導價(jia) 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jia) 格等),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jia) 格項目規範》所列的各項服務,免征增值稅。
財稅〔2019〕20號文件同時還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ye) 集團內(nei) 單位(含企業(ye) 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chang) 借貸行為(wei) ,免征增值稅。保險公司開辦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chan) 品,在列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布的免征營業(ye) 稅名單或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後,此前已繳納營業(ye) 稅中尚未抵減或退還的部分,可抵減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二)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ye) 優(you) 惠
《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jun) 人部關(guan) 於(yu) 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ye) 退役士兵創業(ye) 就業(ye) 有關(guan) 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的政策執行期限為(wei)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you) 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wei) 止。
就扶持自主就業(ye) 退役士兵創業(ye) 就業(ye) ,政策分以下兩(liang) 類情形。
1.自主就業(ye) 退役士兵從(cong) 事個(ge) 體(ti) 經營的,自辦理個(ge) 體(ti) 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ge) 月,下同)內(nei) 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wei) 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ge) 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nei) 確定具體(ti) 限額標準。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yu) 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wei) 限;大於(yu) 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wei) 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wei) :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自主就業(ye) 退役士兵在企業(ye) 工作不滿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減免稅限額。計算公式為(wei) :企業(ye) 核算減免稅總額=Σ每名自主就業(ye) 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單位工作月份÷12×具體(ti) 定額標準。
2.企業(ye) 招用自主就業(ye) 退役士兵,與(yu) 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hui) 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nei) 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ye) 所得稅優(you) 惠。定額標準為(wei) 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nei) 確定具體(ti) 定額標準。企業(ye) 按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算企業(ye) 減免稅總額,在核算減免稅總額內(nei) 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業(ye) 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於(yu) 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wei) 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於(yu) 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減免稅總額為(wei) 限。
該政策適用需把握以下兩(liang) 點,一是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ye) 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於(yu) 核算減免稅總額,企業(ye) 在企業(ye) 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ye) 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二是企業(ye) 招用自主就業(ye) 退役士兵既可以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you) 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ye) 專(zhuan) 項稅收優(you) 惠政策的,企業(ye) 可以選擇適用最優(you) 惠的政策,但不得重複享受。
(三)支持促進重點群體(ti) 創業(ye) 就業(ye) 優(you) 惠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guan) 於(yu) 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ti) 創業(ye) 就業(ye) 有關(guan) 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的政策執行期限為(wei)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you) 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wei) 止。
就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ti) 創業(ye) 就業(ye) ,政策分以下兩(liang) 類情形:
1.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ye) 創業(ye) 證》(注明“自主創業(ye) 稅收政策”或“畢業(ye) 年度內(nei) 自主創業(ye) 稅收政策”)或《就業(ye) 失業(ye) 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ye) 稅收政策”)的人員,從(cong) 事個(ge) 體(ti) 經營的,自辦理個(ge) 體(ti) 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ge) 月,下同)內(nei) 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wei) 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ge) 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nei) 確定具體(ti) 限額標準。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yu) 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wei) 限;大於(yu) 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wei) 限。
2.企業(ye) (屬於(yu) 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ye) 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ye) 等單位)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公共就業(ye) 服務機構登記失業(ye) 半年以上且持《就業(ye) 創業(ye) 證》或《就業(ye) 失業(ye) 登記證》(注明“企業(ye) 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yu) 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hui) 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nei) 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ye) 所得稅優(you) 惠。定額標準為(wei) 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nei) 確定具體(ti) 定額標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you) 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ye) 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ye) 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ye) 招用就業(ye) 人員既可以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you) 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ye) 專(zhuan) 項稅收優(you) 惠政策的,企業(ye) 可以選擇適用最優(you) 惠的政策,但不得重複享受。
(四)延續供熱企業(ye) 增值稅等稅收優(you) 惠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延續供熱企業(ye) 增值稅房產(chan) 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you) 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ye) 向居民個(ge) 人(以下稱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ye) 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單獨核算。通過熱力產(chan) 品經營企業(ye) 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chan) 品生產(chan) 企業(ye) ,應當根據熱力產(chan) 品經營企業(ye) 實際從(cong) 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ye) 采暖費總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增值稅。需明確兩(liang) 個(ge) 概念,一是供暖期,指當年下半年供暖開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結束的期間。二是供熱企業(ye) ,指熱力產(chan) 品生產(chan) 企業(ye) 和熱力產(chan) 品經營企業(ye) 。熱力產(chan) 品生產(chan) 企業(ye) 包括專(zhuan) 業(ye) 供熱企業(ye) 、兼營供熱企業(ye) 和自供熱單位。
(五)農(nong) 村飲水安全工程增值稅優(you) 惠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繼續實行農(nong) 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you) 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nong) 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所稱飲水工程,是指為(wei) 農(nong) 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ti) 、農(nong) 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對於(yu) 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nong) 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nong) 村居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稅;依據向農(nong) 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稅、印花稅、房產(chan) 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無法提供具體(ti) 比例或所提供數據不實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you) 惠政策。符合上述條件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行申報享受減免稅優(you) 惠,相關(guan) 材料留存備查。
(六)鼓勵創業(ye) 創新增值稅優(you) 惠
為(wei) 進一步鼓勵創業(ye) 創新,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關(guan) 於(yu) 科技企業(ye) 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zhong) 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規定,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ye) 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zhong) 創空間,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該政策需明確孵化服務和在孵對象兩(liang) 個(ge) 概念。孵化服務指為(wei) 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谘詢服務。在孵對象是指符合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ye) 、創業(ye) 團隊和個(ge) 人。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ye) 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zhong) 創空間,享受孵化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國家級科技企業(ye) 孵化器、大學科技園,享受優(you) 惠的起始時間視其認定時間不同,具體(ti) 如下: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2019年1月1日以後認定的(含省級科技企業(ye) 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zhong) 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如2019年1月1日以後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
(七)冬奧會(hui) 和冬殘奧會(hui) 相關(guan) 增值稅優(you) 惠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冬奧會(hui) 和冬殘奧會(hui) 企業(ye) 讚助有關(guan) 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6號)就《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guan) 總署關(guan) 於(yu) 北京2022年冬奧會(hui) 和冬殘奧會(hui) 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所規定的,冬奧會(hui) 和冬殘奧會(hui) 企業(ye) 讚助有關(guan) 增值稅政策予以明確。對讚助企業(ye) 及參與(yu) 讚助的下屬機構根據讚助協議及補充讚助協議向北京冬奧組委免費提供的,與(yu) 北京2022年冬奧會(hui) 、冬殘奧會(hui) 、測試賽有關(guan) 的服務,免征增值稅。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服務,僅(jin) 限於(yu) 讚助企業(ye) 及下屬機構與(yu) 北京冬奧組委簽訂的讚助協議及補充讚助協議中列明的服務。讚助企業(ye) 及下屬機構應對上述服務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免稅政策。以上規定與(yu) 財稅〔2017〕60號文的適用時間相同,均自2017年7月12日起執行。按照上述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凡在2019年1月18日以前已經征收入庫的,從(cong) 納稅人以後納稅期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中抵減。納稅人如果已經向購買(mai) 方開具了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應將專(zhuan) 用發票追回後方可申請辦理免稅。凡專(zhuan) 用發票無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