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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之停業、複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ge) 體(ti) 工商戶需要停業(ye) 的,應當在停業(ye) 前向稅務機關(guan) 申報辦理停業(ye) 登記。納稅人的停業(ye) 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ye) 登記時,應如實填寫(xie) 停業(ye) 申請登記表,說明停業(ye) 理由、停業(ye) 期限、停業(ye) 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並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guan) 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納稅人在停業(ye) 期間發生納稅義(yi) 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納稅人應當於(yu) 恢複生產(chan) 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guan) 申報辦理複業(ye) 登記,如實填寫(xie) 《停、複業(ye) 報告書(shu) 》,領回並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ye) 前領購的發票。

  納稅人停業(ye) 期滿不能及時恢複生產(chan) 經營的,應當在停業(ye) 期滿前向稅務機關(guan) 提出延長停業(ye) 登記申請,並如實填寫(xie) 《停、複業(ye) 報告書(sh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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