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稅務行政訴訟中,原告是納稅人,而被告是稅務機關(guan) ,標的是納稅人對稅務機關(guan) 作出的稅收處理不服,而請求法院予以裁決(jue) 的是行政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因此,能夠提起稅務行政訴訟的,隻能是稅務機關(guan) 的具體(ti) 行政行為(wei) ,而對抽象的行政行為(wei) 不服所引起的行政爭(zheng) 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控告行政機關(guan) 製定的稅收法規等。
稅務行政訴訟製度,對加強稅務司法、強化以法治稅、促進稅務機關(guan) 及稅務人員依法征收管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都有重要作用。